北市新生高架道改善贪渎案 4官商一审判无罪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北市新生高架道改善工程舞弊案,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25日判决结果出炉,原被检方依贪污、伪造文书罪嫌起诉的北市新工处前处长黄锡薰、前副处长立言、前科长陈智盛,及昭凌顾问公司员工李媺等4官商,均因检察官未能提出或指出新生高架桥改善工程第七次标合理招标预算价格等理由,获判无罪。

▲喧腾一时的北市新生高架道改善工程弊案,4官商一审获判无罪。(图/资料照)

全案缘起于九二一地震后,北市新生高架道耐震强度只剩4级,北市府为强化新生高架道乃委托昭凌工程顾问公司设计监造及编列预算,将「新生高架桥改善」及「中山二桥拆除及新生高架桥北端引道」合并发包,但民国96年11月间完成招标作业后却5度流标

判决指出,第六次标因三家厂商投标价均高于公告预算金额,超过核定底价百分之八而废标后,昭凌公司被告李媺在编制新生高架桥改善工程第七次工程预算书时,因时间急迫,乃在新生高架桥改善工程四百四十九个工程工项中的一百七十六个工程项目,以第六次标废标厂商即工信公司、长鸿公司、皇昌公司三家投标单价作为市场行情之参考,而以该三家投标单价平均值,作为新生高架桥改善工程第七次标招标预算书该等工程项目单价之调整依据,先调整预算到十三亿一千四百三十万四千三百三十六元,并制作预算书,另参酌业主方面即新工处维护工程科科长陈智盛认为原编制之施工预算金额过低与市场行情不符,亟欲发包之想法,参考第六次标废标厂商就「新生高架桥改善工程暨中山二桥拆除及新生高架北端引道等二项工程」合并采购标案之最低投标金额,将其中新生高架桥改善工程各工程项目单价均乘以百分之五点七六之方式,将预算调整到十三亿一千四百三十万四千三百三十六元,并制作预算书后,由昭凌公司发文检送两式预算书予新工处。

法官认为,该并标案为公开招标总价决标之标案,而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规复就如何查访市场行情并无规范,新生高工程第六次标投标厂商即工信公司、皇昌公司、长鸿公司亦无联合哄抬价格或假性竞争情事,并参酌证人证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之鉴定意见,堪认新生高架桥改善工程暨中山二桥拆除及新生高架北端引道等二项工程」合并采购标案第六标废标厂商之部分工程项目投标金额、投标总价应可作为编制预算、订定底价时市场行情之参考。

检察官未能提出或指出系争新生高架桥改善工程第七次标合理之招标预算价格,而九十七年三、四月间营建工程物价波动剧烈,被告黄锡薰等人参酌系争并标案第六次标废标厂商最低投标价额编制预算、订定底价,经公开招标后,而将系争并标案发包,尚难认有何浮编预算、浮报价额、舞弊或图利情事。

被告李媺在编制新生高架桥改善工程之工程预算书时、被告陈智盛于校核、复核预算书时、被告章立言代被告黄锡薰决行预算书时,虽未将系争并标案第六次标长鸿公司部分投标单价过高之植栽项目剔除,而导致新生高架桥改善工程在植栽项目单价有较高之情形,惟本件系争并标案为公开招标、总价决标之标案,参酌卷内证人证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之鉴定意见,亦难认被告等人有何经办工程浮编预算、浮报价额、舞弊、图利、业务登载不实或公务员登载不实之行为或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