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周刊/无人继承土地 国产署依法可代为标售

文.庄孟翰(颜琼真整理)

Q:新北市三重区朱先生问:最近看新闻,有位三重地区的老先生过世超过半年,名下多笔共5000平方公尺、价值4亿多元的土地无人继承登记,政府在进入清查程序后,仍无人出面申请,未来将代为标售。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情

A:根据《土地法》第73条之1的规定:「土地或建筑改良物,自继承开始之日起逾1年未办理继承登记者,经该管直辖市县市地政机关查明后,应即公告继承人于3个月内声请登记;逾期仍未声请者,得由地政机关予以列册管理。但有不可归责于声请人之事由,其期间应予以扣除。

前项列册管理期间为15年,逾期仍未声请登记者,由地政机关将该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清册移请国有财产署公开标售。

继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无合法使用权者,于标售后丧失其占有之权利;土地或建筑改良物租赁期间超过5年者,于标售后以5年为限。依第二项规定标售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前应公告30日,继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范围依序有优先购买权。但优先购买权人未于决标后10日内表示优先购买者,其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标售所得之价款应于国库设立专户储存,继承人得依其法定应继分领取,逾10年无继承人申请提领该价款者,归属国库。

自登记完毕之日起10年内,原权利人得检附证明文件按其法定应继分,向国有财产局申请就第四项专户提拨发给价金经审查无误,公告90日期满无人异议时,按该土地或建筑改良物第5次标售底价分算发给之。」

《土地法》第73条之1就是规范一些「无人继承」土地的处理原则,而地政机关每年也会清查辖区内无人声请登记的土地,并从4月公告到6月底;若真的无人声请登记,会按列册管理到代为标售等程序办理。其立法意旨,系在督促继承人尽速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俾利地籍管理,而非以将人民土地收归国有为目的。

此外,就该三重的案例,三重地政事务所主任邱君萍即呼吁,家有祖产未办理继承登记之继承人,请尽速申请登记,以确保自身财产权益

如全体继承人会同申请有困难,可由继承人之一或数人申请继承登记为公同共有,等继承人间达成协议后,再行办理分割继承,以避免不动产被列册管理及日后被公开标售。不过,「无人继承」有时并非真的没有人继承,有可能因子孙间对于遗产分配问题还「乔不拢」,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继承登记,或是申报缴纳遗产税─但这要留意,因为是会被罚款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未依限办理土地继承登记之罚则: 《土地法》第73条第2项规定:「继承登记者,得自继承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为之。声请逾期者,每逾1个月得处应纳登记费额1倍之罚锾。但最高不得超过20倍。」 而依据《土地法》第76条规定:「声请为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应由权利人按申报地价或权利价值千分之一缴纳登记费。」

二、未依限申报缴纳遗产税的罚则:《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3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遗有财产者,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依本法规定办理遗产税申报。」

除非纳税义务人有依规定提出申请延期缴纳,否则,照该法第44条未依限申报之处罚规定为:「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处2倍以下之罚锾。」

另依据第51条有关逾期缴纳之处罚规定:「纳税纳税义务人,对于核定之遗产税或赠与税应纳税额,逾第30条规定期限缴纳者,每逾2日加征应纳税额百分之1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缴纳者,主管稽征机关应即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应于稽征机关移送后7日内开始办理。 前项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应自滞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之日止,依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征收。」

就以上说明,大家应该比较了解「继承登记」及「无人继承」的法令规定,因此,家中有长辈过世后,其相关遗产,尤其是不动产物权移转登记,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登记,还会再衍生「罚款」问题。

而以三重区发生价值4亿元的不动产,过了半年还没有子孙申报继承登记,这种事情对很多没有「富爸爸」或有钱长辈的一般人来说,可还真羡慕又感叹不已,因为对大多数人而言,可能穷极一生,都很难赚到4亿元的财产。

阅读以上案例之后,建议有此情况的读者,除应仔细参阅相关法令条文之外,最好还是尽速请教主管机关地政士、律师等专业人士,俾免逾期后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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