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财部标售逾期未办继承不动产 今年3月前标脱率达25%

土地法第73条之1规定,土地或建筑改良物自继承开始之日起,逾1年仍未办理继承登记者,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应依法公告3个月,并书面通知继承人声请登记,逾期仍未声请者,将列册管理15年,期满后仍未登记者,移请国产署公开标售,该等不动产标售前应公告3个月。

公告标售所得价款存放于国库专户,继承人得依规定申请领回,惟逾10年无人申请提领者,归属国库。又该等不动产如经5次标售而未标出,登记为国有者,原权利人亦得自登记国有完毕之日起10年内申请发给价金。依国产署统计,截至113年3月,该署各分署已列标3万5920宗,标脱9156宗,标脱率约25.49%,标脱金额新台币79亿6,639万余元,继承人可依规定检具相关文件向该署各分署申领价金。

国产署表示,因应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反映实际作业及邮政专用信箱处理须知规定挂号函件存局期限原则为15日,该署参考地籍清理未能厘清权属土地代为标售办法等规定及该公司建议,修正「逾期未办继承登记土地及建筑改良物标售作业要点」第5点规定,自113年4月起公告案件,有意投标者应以挂号函件将投标应备文件,于开标日前14日至开标日当日开启信箱前寄达指定邮政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