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超车没打灯吃35罚单 法官撤30张

黄姓男子在高速公路上超车未打方向灯,被连续开罚35张罚单,台中地院认为过当,裁定撤销其中30张。(资料照片/林欣仪台中传真)

台中黄姓男子去年驾车到南部,行经国道一号云林到台南路段时,因沿途多次变换车道且未打方向灯,遭国道警察局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开罚35次,累计黄男须缴交罚款逾10万元,他不满提起行政诉讼,法官认为接连开罚35次确有过当情况,撤销其中30张罚单。可上诉。

判决指出,黄姓男子在去年7月11日下午4点多,独自驾驶小货车从台中往南部走,沿途却未依照「行驶高速公路变换车道」相关规定行车,因而遭民众检举,国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队经检视相关摄影画面后,认定黄男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对他开出35张罚单。

若以每张罚单3000元计算,黄男必须缴交10万5000元罚款,他对此无法接受,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诉讼,黄男并主张,在国道警察罗列的多次违规时间与地点中,他确实有多次变换车道没打方向灯,但该处路段不是在隧道内,且他期间有多次违规时间间隔不到6分钟,怎么能分开计算违规次数。

法官检视检举黄男违规的相关影片后认定,他在当时确实有35次超车未打方向灯,但考量法令虽规定执法人员可连续举发、以达到遏阻作用,其目的只在于确保交通安全,若每次举发的间隔太密,是否有过当的问题,仍须审酌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法官举法令规定的行车速限相关规定,其中规范若违规地点相距不到6公里,或时间相隔不到6分钟,即不得连续举发,撤销黄男被开的其中30张罚单,黄男只需缴1万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