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国道没打灯1分钟吃2罚单 法官判只罚1张

林女开车下国道快速道路没打灯,1分钟内吃下2张罚单台北地院行政诉讼庭认为不得连续举发,判撤销第2张罚单。(黄捷摄)

林姓女子开车下国道转快速道路,两度未打方向灯遭后车检举,吃下2张罚单共4200元并计违规点数1点。林女提告求撤罚,台北地院行政诉讼庭认为,2次违规行为在同1分钟内,不得连续举发,因此判撤销第2张罚单,只罚第1张3000元、违规违规点数1点,可上诉。

今年5月18日晚间9点41分,林女开车行经国道3甲东向3.1公里处,先切出万芳交流出口,再转进信义快速道路往南方向,两次变换车道都没打方向灯,因而遭后车检举。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受理后,第1次违规依「行驶快速公路未依规定变换车道」开罚3000元并计点数1点,第2次违规依「汽车驾驶人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开罚1200元。

林女提告主张,两张罚单时间都是当晚9点41分,属同一违规行为,不应重复裁罚,请求撤罚;交裁所抗辩,林女离开国道进入交流道,再从交流道进入快速道路,已行驶超过1个路口,可明确区隔为2个行为,2次都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依行政罚法可分别处罚。

法官认为,依现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未打方向灯得连续举发的情形包括「违规地点相距6公里以上」、「违规时间相隔6分钟以上」或「行驶经过1个路口以上」,林女两次违规地点相距不到6公里,时间在同1分钟内,间格也未达6分钟,不得连续举发。

法官指出,虽然交裁所称已行驶超过1个路口,但依交通部函文解释,道路交岔处有设置红绿灯或绘设网状黄线区者视作路口,即一般所谓路口是指两条路交叉口高速公路转快速道路的交流道并不符合路口定义,遂判决撤销第2张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