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出停车场遭撞吃「未礼让」罚单 驾驶1动作法官判撤罚

任男台东美丽渡假村停车场驶出,遭左侧来车撞上,吃下「未礼让」罚单,但台北地院行政诉讼庭认为机车车速过快是肇事主因,判决撤罚。(翻摄自Google地图

任姓男子租车到台东玩,从渡假村停车场驶出时,遭左侧机车拦腰撞上,被警方认定未礼让行进中车辆,吃下600元罚单。任男不服提告,台北地院行政诉讼庭认为,他有先停车查看,确认路边反射镜未出现任何车辆才起步,事故原因是机车车速过快闪避不及,因此判撤罚,可上诉。

任男2020年10月13日早上驾驶租赁车,从台东县美丽湾渡假村停车场东向西驶出,至台11线左转,1名机车骑士沿台11线慢车道南向北直行,撞上任男发生事故,警方获报到场处理,认为任男有「起驶前,不让行进中之车辆优先通行」违规,举发后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开出600元罚锾,并记1点。

任男提告称,他起步前有确实左右查看,并透过前方反射镜确认四周无任何车辆才往前缓行,骑士是在他起步后,才突然进入他的视野范围,随后撞到车子后门,他根本不可能优先礼让该骑士通行,并无过失。

法官勘验汽车行车纪录器,当天8点28分50秒,任男行驶至路口等候进入道路,53秒起步,57秒出现煞车声及乘客「哦...」的惊叫声,前方反射镜出现黑点,58秒两车发生碰撞。

法官认为,台11线略呈弯道,必须仰赖反射镜才能看见车辆动向,碰撞地点靠近道路中线,撞击位置为汽车左侧后车门及机车车头,车头严重受损。因骑士供称车速为60公里,而任男驶至路口时,有暂停确认左右来车,起驶时反射镜也未出现任何车辆,本件事故是机车车速过快、闪避不及,因此判决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