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车过弯遭检举吊照 法官认「非危险驾驶」撤罚
李姓男子去年骑乘重机车行经彰化139县道,遭检举压车过弯、危险驾驶,他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认定无危险行为,撤销原处分。(本报资料照片/林欣仪台中传真)
李姓男子2023年间骑乘重型机车行经彰化139县道,遭检举以压车方式过弯,监理单位认为他行径恐导致其它车辆难以防范,依危险驾驶开罚1万8000元并吊照6个月,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官勘验影像后认为李是配合机车重心,非「危险驾驶」,判撤销原处分,可上诉。
判决指出,李男2023年2月7日下午4时许,骑乘重机经过139县道,在转弯时以内倾的姿势、像是压车过弯,过程遭其它车辆的行车纪录器拍下,遂以影像向彰化警方提出检举,彰化分局检视影像后认为李男有「以危险方式在道路上驾驶」的违规事并开罚,台中监理所裁罚他1万8000元罚锾并记违规3点、吊扣牌照6个月。
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他指出,该路段为双向单车道,自己骑车经过时车道同向、对向都没有其它用路人,自己也没与其它车辆飙车、竞速、逼车、蛇行、站立或跨越车道等危险行为,且行车路线都保持稳定,双手、双脚也放置在正常位置,是因为车种、车重与车辆轴长、自己的身高等情况,为求稳定才会以内倾姿势行驶过弯。
李男强调不能只看他骑车姿势就认定他是危险驾驶,但台中监理所抗辩指称,李男有2次向右倾压过弯过弯后往前行驶的情况,从影片上可看到,他当时右膝盖接近道路地面,这种以大幅度变换机车重心的驾驶方式容易导致驾驶身体或车身伸越其它车道,让其它车辆难以防范,且车辆也容易因失去抓地力而倾倒,又未依「慢」标字减速,产生的危险性不言可喻。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李男过程中虽2度压车过弯,但仅有膝盖一度接近路面,期间没有出现身体偏离车辆、放手驾驶或膝盖摩地的情况,且他过弯车速正常、也稳定行驶在车道内;大型重机过弯时常得配合车辆重心,依街景判断,李男压车过弯时都是在曲率不低的弯道,且期间车速稳定,认定他没有危险驾驶,撤销原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