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礼让救护车!?检察官:罚锾!吊销驾照!没道德!

路上不礼让鸣笛救护车,会遭罚锾并吊销驾照。(图/宜兰消防局提供)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驾驶人在路上经常会听到救护车的鸣笛声,此时大多数的驾驶都会选择尽速礼让救护车先行。但如果不礼让救护车先行,会有什么责任吗?有检察官PO文说明相关的责任。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桃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陈建宇举出一例,某甲开车行驶在路上,忽闻车后方有车警鸣器鸣响,从后照镜看,系一开启警示灯的救护车急速驶近,而路上其他车辆减速慢行,或向路边停靠,纷纷礼让救护车通行。某甲心想:救护车也是车,同样要遵守交通规则,凭什么要礼让?故不仅未减速慢行,反而与救护车竞速行驶,时而争道挡在救护车前,时而在后跟随救护车急驶。某甲的想法是否正确?

陈建宇说,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93条第2项规定:「……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得不受前项行车速度之限制,且于开启警示灯及警鸣器执行紧急任务时,得不受标志标线号志指示之限制。」乃考量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负有其特别任务,救护车又往往须急送伤患救医,故法律上特别允许该车在执行任务时有优先行驶权,不受速度或标志等限制。

陈建宇进一步解释,不礼让救护车有何责任?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5条第2项规定:「闻……救护车……之警号,不立即避让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三千六百元罚锾,并吊销驾驶执照。」明文规定不避让救护车之处罚,就是罚锾,还要吊销驾照。不仅如此,在救护车后跟随急驶也不被允许。汽车驾驶人闻救护车之警号,在后跟随争道行驶者,《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5条第1项也规定「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可见礼让救护车,不仅是道德问题(妨碍他人就医),也是法律义务

陈建宇最后说,为能有一安全的交通环境,正确的作法,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规定,应减速慢行向侧边车道避让,做停车之准备,尽可能让出车道给救护车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