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闻救护车鸣笛声没避让 不满挨罚又吊照!男子提告败诉

听闻救护车鸣笛前来不避让,不满挨罚三千六又吊照,男子提告败诉。(中时资料照)

北市一名刘姓男子,去年2月间驾车行经大同区时,因听到救护车来却未依规定避让,挨罚3600元并吊销驾照。他不服提吿抗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诉讼庭审理后判他败诉。可上诉。

判决指出,刘男在去年2月13日11时53分许,驾驶小客车行经北市大同区民生西路与延平北路2段交岔路口前,因「闻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之警号(鸣笛+闪灯),未依规定避让」,经大同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5条第2项,填制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举发其违规行为,并载明应于去年4月10日前到案。

之后,刘男未依限到案,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于去年11月17日认刘男有「闻救护车之警号,不立即避让」之违规事实明确,乃依行为时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5条第2项规定,裁处「罚锾新台币3600元,吊销驾驶执照,1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刘男不服提告,主张自己没有任何印象听闻救护车的警号,不退让一事;对于不立即一词有疑问;没有收到罚单。此外,对于车辆听闻救护车的警号未退让无争执,但认为原处分未审酌车内音乐或配戴降噪耳机影响听闻之可能性;当日未注意到救护车,驾车通过路口才发现;伊家人需接送、亟需用车,原处分处罚过苛。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辩称,刘男车辆未避让救护车,救护车已沿民生西路欲通过延平北路2段交岔路口,他驾车行经该地点,救护车行进因刘男行为而趋近停止,待刘男驾车通过该地点后,方继续移动,且此段期间救护车均有鸣笛闪灯,警笛声量足以使该地点用路人共闻。

法院勘验影片查出,本件救护车于行驶过程中,有鸣笛并开启警示灯,而在刘男驾驶车辆进入该地点前,其他车辆已随即暂停,堪认该地点附近车辆驾驶,均可闻悉将有救护车通过,一般理性、谨慎、小心之驾驶人,当均会将注意力转移至交岔方向车道是否有救护车行驶,同时减速暂停,不抢快进入路口,以确实提高注意,求得以迅速反应、避让救护车先行通过。

况查,刘男于行为时是领有小客车驾驶执照之人,当应注意依规定驾驶车辆,则其应注意且能注意,竟疏未注意而贸然穿越路口,足认其上述驾驶经过,纵无故意,仍有过失,洵属有据,判刘男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