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机车超速挨罚1200元 男打官司抗罚败诉又提释宪

骑机车超速挨罚1200元 打官司抗罚败诉后又提释宪,宪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本报资料照片)

2020年李姓机车骑士在速限为每小时40公里的高雄市三民区民族一路巷道,被警方以非固定式科学仪器测得以时速53公里之速度行驶,他遭裁罚1200元并记违规点数1点,他提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后,声请释宪,主张警方取缔违法、法官判决违宪,但宪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李男在2020年10月2日下午由南向北,行经速限为每小时40公里之高雄市三民区民族一路(明诚一路往裕诚路),遭警方以非固定式科学仪器测得以时速53公里之速度行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员警认为他超速,迳行举发。

高雄市交通局裁处李男罚锾1200元,并记违规点数1点,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判决驳回其诉,提起上诉,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驳回,李声请裁判宪法审查。

李主张,《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之2第3项,有关设置测试取缔标志规范之立法目的是提醒驾驶人注意速限,进而得以维持行车安全,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终局判决却认该规定并未要求举发单位于所有可能行经取缔处所之行车路径均必须设置明显标示,故举发单位之取缔难谓违法,无正当理由剥夺他受宪法第7条所保障之平等权。

宪法法庭审查庭由吴陈镮及黄昭元、吕太郎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认为,李的声请意旨所陈,尚难谓已于客观上具体指明确定终局判决究有何抵触宪法之处,本件声请,与宪法诉讼法的规定不合,一致决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