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速203公里 车主不服超速罚单败诉

地方中心基隆报导

一名黄姓驾驶开车到国道三号南下25公里路段,被国道警察以移动式测速器测得车速203公里,超速113公里开罚2万4000元。驾驶不服气说从未在国道超速过,没想到第1次就收到这么夸张的罚单,提出行政诉讼。基隆地院认为,测速器定期送检,又清楚拍到车子与车速,驾驶不能说他以前没超速过,所以这次也没有超速,判他败诉。

斗大的字「时速203公里」,3月4日国道警察在国道三号拍到一张超速照,规定时速90公里,驾驶超速113公里,时速达到203公里,开罚2万4000元;黄姓驾驶说,他行驶国道十多年从没有超速过,认为是测速器有问题,因此提行政诉讼。

黄姓驾驶说,当天下午,他开到南下25公里处被拍到超速,14分钟之后,他通过树林收费站,两个点之间距离21公里,平均时速应该是91.3公里。

判决结果出来,法官表示测速器清楚拍到车牌和车速,加上测速器定期送检,还在有效期间内,驾驶不能说他以前从没超速过,所以这次也没有超速,判他败诉。

国道9队巡官陈冠男4月间曾说,「那个时候车流量是正常的,然后测速器有检测过的。」接到判决后,黄姓驾驶表示不意外,因为法官大多采信机器,他也只能接受。(新闻来源:东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