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高速公路开龟速被开单提告 法院认证:罚得有理
国道六号高速公路。(警方提供/孙英哲彰化传真)
彰化县林姓车主去年驾车行经国道六号,以时速84公里的车速行驶内侧车道,遭警方以占用内侧超车道未以规定之最高速度行驶,开罚3千元,并记违规点数1点。林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以其行车时速未违反规定等理由,要求撤销处分。法官审理认为林姓车主曲解相关规定,有违规事实,驳回其诉。
2022年5月25日8时32分,原告林姓车主驾车行驶国道六号西向14公里处内侧车道,经国道七队快官分队警员以雷射枪测得行车速度为每小时84公里,被认定有「行驶高速公路未依规定行驶车道者-小型车未以规定之最高速度行驶内侧车道」的违规,遭裁罚3千元罚锾,并被记违规点数1点。
林某不服裁罚,提起行政诉讼,质疑本案举发通知单无完整的机关全衔,无法律效果,并认为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在高速公路只要行驶速率不低于每小时80公里之较慢速小型车是可以行驶于内侧车道的。
林认为,警方的见解是车子行驶国道内侧车道即应以最高时速100公里行驶,但他相信除顶级房车可设定速持续行驶外,一般车辆绝对做不到,包括他的车子也是,行驶内侧车道时,重点是常态下不妨碍他车行驶,以方便人民充分利用该车道。
此外,警方若认为其车速未达时速100公里而认定违规,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之2第2项第9款及同条第3项条规定,应于300至1000公尺前,设置测速取缔标志,提醒用路人,然本案警方未依法条规定办理,显然违法,故本案自始就无法律效果。
被告台中区监理所委任律师指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规定内侧车道为超车道,不论任何车类均不得持续占用行驶,例外仅于不堵塞行车之状况下,允许小型车得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驶,这样规定并不是要让驾驶人「得」自由选择于内侧车道的行驶车速。
况且经检视采证影像,违规当时原告前方并无其他车辆,无壅塞或他车变换车道等特殊情形,原告被举发当时系在内侧车道直线行驶,负有行驶于内侧车道应依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驶之作为义务;原告若因车辆问题,无法确认自己可以该路段最高速限行驶,本应注意不要占用高速公路内侧车道行驶。
此外,汽车驾驶人有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速限或低于规定之最低速限的违规时,才必要以设置测速取缔标志为合法违规举发之前提,本件所涉违规法条是未依规定行驶车道,不必设置测速取缔标;至于举发机关制发的举发通知单并非行政处分,且本件举发通知单的记载内容核属明确,不影响违规事实认定,举发通知单未印制完整机关全衔之瑕疵,不影响原处分的合法性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