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限速50km开到121km」挨罚1.6万 1理由提告惨败

记者黄翊婷/台北报导

驾驶阿祥(化名)去年7月初开车行经新北市浮洲桥,限速50公里,却开到时速121公里,因而挨罚1.6万元罚锾,他不满提出行政诉讼,认为取缔执法地点距离「警52」标志已超过500公尺,不符合法定可以取缔的范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验相关证据之后,发现并无阿祥主张的情况,最终仅裁定撤销记违规点数的部分,其余驳回。

▲阿祥开车超速,挨罚1.6万元罚锾。(示意图/达志影像,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判决书中记载,阿祥去年7月初开车行经新北市浮洲桥,该路段限速50公里,他却被警员测到时速达121公里,超速71公里,因而挨罚1.6万元罚锾、记违规点数3点、吊扣汽车牌照6个月,还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阿祥不满提出行政诉讼,他强调,实际测量案发时的取缔执法地点,相距「警52」标志已超过500公尺,不符合法定可以取缔的范围。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决处则表示,事发路段确实设有最高限速50公里「限5」、预告前方有测速取缔「警52」等标志,且标志均清晰可见,没有遭到遮蔽,距离部分也符合道交条例第7条之2第3项所订的「100公尺以上、300公尺以下」标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检视采证照片、测速照相警告牌面设置地点照片、员警职务报告、现场图等证据,发现警员当时是手持式雷达测速仪,位置在浮洲桥人行道接缝处朝车尾测速,测距131.4公尺,距离警员13公尺处设有「警52」标志,警示牌面距离阿祥违规发生地点大约为143公尺。

法官认为,阿祥在违规行为发生地点前的一般道路100至300公尺内,就能明显看到设置测速取缔标志,警方依法取缔开罚并无不妥,只是本案非当场举发,依据修正后的法规规定,不得记违规点数,最终仅裁定撤销原处分记违规点数的部分,其余驳回,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