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速40开103!挨罚8千吊照3月 他提告辩:没有提醒标示
记者陈昆福/屏东报导
屏东县王姓男子驾驶自小客车行经高雄仁武区时,在限速40公里路段开到103公里,被警方拍照告发,除罚锾8000元外,并吊扣驾照3个月,参加交通安全讲习,他以警方未在拍照取缔前方设置明显提醒标示,且不可能超速63公里,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官勘察相关迹证,驳回他诉讼,可上诉。
王姓男子于2020年年1月24日下午3 时15分许,驾驶自小客车行经高雄市仁武区某道路时,因有「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逾60公里至80公里以内」、「驾驶 人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60公里以上(处车主)」的交通违规事实,被警方拍照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开单举发。
他以警方举发单位取缔时并未于距离测速位置100公尺前设立明显告示牌,而系于告示牌前方取缔,不符以非固定式器材取缔的相关规定,且他于案发当时时速未达103公里,原处分有所违误,请求撤销。
法官勘察照片及影片等相关证据,发现拍照取缔符合规定,且使用器材也在检验合格有效期限内,所拍照片速度显示当时车速是103公里,驳回他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