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 酒测值微超标挨罚 男提告胜诉
台中市邱姓男子去年5月开车遭后车追撞,经员警酒测值为0.16毫克,被罚3万元、吊扣驾照及车牌、参加讲习,邱男提起行政诉讼。法官以测试器误差值为0.02毫克,邱男通过酒驾状态测试观察,无酒醉行为,警方及中市交通裁决处裁量怠惰违法,判决撤销原处分。(本报资料照片)
台中市邱姓男子去年开车遭后车追撞,呼气酒测值0.16毫克(mg/L),仅在超标边缘,被裁罚3万元、吊扣驾照及车牌、参加讲习;邱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官以测试器误差值为0.02毫克,邱酒测值在裁量举发范围内,且通过酒驾状态等测试,无酒醉行为,认定警方及中市交通裁决处裁量怠惰违法,撤销原处分,邱获胜诉,仍可上诉。
邱男去年5月15日晚间6时48分开车行经大里区环河路一段,遭后车追撞发生车祸,经员警酒测,认定邱「酒后驾车,酒测值为0.16毫克」,予以举发。
邱男认为,酒驾行政罚标准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15毫克,酒测器检测值应有误差,他的酒测值仅超标0.01毫克,有可能在误差值内,并未超标;且车祸是遭后车追撞,与他酒驾无关,提起行政诉讼。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抗辩,邱未提出该酒测器有误差值证据,酒测值应以酒测器实际测得数据为准,不能因有法定误差值就否定、推翻证据能力。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规定,吐气酒精浓度超过标准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因考虑仪器误差值,考量将实务执法容许误差,纳入劝导范围;此外,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在2013年公告,呼气酒精测试器及分析仪检定公差值为每公升正负0.02毫克。
法官认定,吐气酒精浓度加计「容许公差」后,在「每公升0.05毫克至0.07毫克」范围,执行交通稽查人员应调查酒驾行为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关,并裁量是否举发。邱男酒测值符合裁量范围,员警及裁决处未调查酒驾与车祸是否有关联,因怠惰裁量而违法。
此外,邱通过酒驾状态测试及观察、走直线及绘制同心圆等测试,法官认定事发时并无酒醉、意识清楚,且车祸轻微,以不举发较适当,判决撤销原处分。
对此,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长黄士哲表示,因酒驾是重大交通违规事项,等收到判决书后,将与律师研议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