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测值超标0.01遭罚3万、扣照吊牌2年 他提告「这原因」胜诉

中市邱男去年5月开车遭后车追撞,经员警酒测值为0.16mg/L,被罚3万元、吊扣驾照及车牌、参加讲习,邱提起行政诉讼。法官以测试器误差值为0.02 mg/L,邱通过酒驾状态测试观察,无酒醉行为,警方及中市交通裁决处裁量怠惰违法,判决撤销原处分。(本报资料照片/陈淑芬台中传真)

中市邱男去年开车遭后车追撞,酒测值0.16mg/L,仅在超标边缘,被裁罚3万元、吊扣驾照及车牌、参加讲习;邱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官以测试器误差值为0.02 mg/L,邱酒测值在裁量举发范围内,且他通过酒驾状态等测试,无酒醉行为,认定警方及中市交通裁决处裁量怠惰违法,而撤销原处分,邱获胜诉。

邱去年5月15日晚间6时48分开车行经大里区环河路一段,遭后车追撞发生车祸,经员警酒测,认定邱「酒后驾车,酒测值为0.16mg/L」,予以举发;台中市交通裁决处去年7月24日裁罚3万元、吊扣驾驶执照及汽车牌照各24个月、参加交通安全讲习。

酒驾行政罚为酒测值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15毫克(0.15mg/L)以上等要件。邱认为,他的酒测值仅在超标边缘,裁处过苛,提起行政诉讼,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审理。

邱主张,酒测器检测值应有误差,他的酒测值仅超标0.01毫克,有可能在误差值内,并未超标;他在事发前2天喝酒,不知仍有酒精残留,并非故意酒驾;且车祸是遭后车追撞,与他酒驾无关。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抗辩,邱未提出该酒测器有误差值证据,酒测值应以酒测器实际测得数据为准,不能因有法定误差值就否定、推翻证据能力。

根据《道交处理细则》规定,吐气酒精浓度超过标准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因考虑仪器误差值,考量将实务执法容许误差,纳入劝导范围;此外,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在2013年公告,呼气酒精测试器及分析仪检定公差值为每公升正负0.02毫克。

法官认定,吐气酒精浓度标准值至加计「容许公差」后,在「每公升0.05毫克至0.07毫克」间范围,执行交通稽查人员应调查酒驾行为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关连,裁量决定是否举发。

法官认为,邱的酒测值为0.16mg/L,符合裁量不予举发范围,员警及裁决处并未说明邱的车祸过失责任,也未调查酒驾与车祸是否有关连,违背《道交处理细则》授予裁量规定,因怠惰裁量而违法。

此外,邱在酒驾状态测试及观察,并无语无伦等酒醉状况,也通过走直线及绘制同心圆等测试,认定邱事发时并无酒醉、意识清楚,且车祸轻微,认定应不举发较适当,原处分有瑕疵,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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