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隐匿财产挨罚400万 提告抗罚败诉

林益世。(中时资料照)

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任立委期间,被监察院认定收受陈启祥6000万多元款项,但未进行财产申报,裁处罚锾400万元,林不服提起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审认为监院裁处并无不妥,判决驳回。可上诉。

北高行政法院认为,林益世指示家人保管6000万元现金,并借用他人名义租用银行保管箱存放,显然意在提高该等财产资讯之不透明度,该现金来源不论是否出于陈启祥所交付,或出于其他原因,林都有据实申报,以供人民检验之义务。

合议庭认为,林不仅未为申报,甚且透过交付他人保管,或藉提高资讯不透明度之手法,妨碍人民知的权利,监察院裁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林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