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匿报财产挨罚400万 法院废弃原判发回更审
林益世匿报财产,被监察院处以罚锾400万,最高行发回更审。(本报资料照)
行政院前秘书长林益世,被监察院认定在第7届立法委员任期间,未据实申报本人、妻子彭爱佳财产,分别处罚锾400万元及50万元。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400万元部分败诉,林再上诉,最高行政法院今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
判决指出,监察院认为,林益世任第7届立法委员期间,2011年11月17日申报财产时,隐匿本人持有约6000万元、彭爱佳持有约2415万0322元财产,分别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12-1条、第12-3条裁处罚锾400万元及50万元。
林益世循序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50万罚锾部分撤销,但驳回400万元罚锾部分。50万罚锾部分监察院未提起上诉,撤罚确定,林益世则针对400万元罚锾部分提起上诉。
最高行认为,林益世不实申报本人及配偶财产,属于同1年度定期财产申报,属同一申报行为,监察院却分第12-1条、第12-3条分两部分裁罚,违反「一行为不二罚」原则。
此外,细分林益世及彭爱佳的未申报财产状态,6000万元部分包括林母沈若兰缴回特侦组的1200万元及、被烧毁的美金95万元,以及寄放在彭爱佳银行保管箱的1900万元、美金3万9000元、人民币21万元,究竟哪些属第12-1条「故意隐匿财产为不实之申报」、哪些属第12-1条「故意申报不实」,原审未依职权调查确认并说明理由,判决理由不备,故认原判决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