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院认定林益世申报不实 400万罚款缴定了

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本报资料照片)

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任立委期间,被监察院认定收受炉渣业者、地勇公司6300万元款项,但未进行财产申报,被监察院依法裁罚400万,林提告请求撤销,但今年6月30日被最高法院裁定驳回。监察院今发布第194期廉政专刊,确定林益世得缴400万元罚锾。

监察院调查指出,林益世于担任立法院第7届立法委员(2008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应定期向监察院办理财产申报。不过,林益世于2010年间收受业者陈启祥至少新台币6000万元等多笔款项,交由母亲沈若兰保管,部分由妻子彭爱佳租用银行保管箱藏匿,并未在2011年11月17日的财产申报中揭示。

经陈启祥于2012年6月向最高检察署特别侦查组(已裁撤)检察官递交自首状,监察院循线查出林益世在该2011年的申报财产时,有「故意隐匿」而做不实申报的情形,依财产申报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处林罚锾400万元,林不服裁罚提起行政诉讼,最后败诉确定。

根据最新一期廉政专刊的财产申报,在「监察院办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罚锾处分案件确定名单」栏中,林益世被列为受处分人,原因是林于2010年12月30日的财产申报未据实申报本人现金1笔。监察院表示,经核受处分人所述申报不实之理由,不足采信,应认定为故意隐匿财产为不实之申报」;而罚锾金额为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