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图利自身、未据实申报财产 监察院通过弹劾

记者林骏刚台北报导

监察院通过林益世弹劾案监委阳山表示,林在贪污部份虽判无罪,但他担任行政院秘书长职务期间,假借权利图利自身;并于101年5月4日财产申报资料中,未将弊案中遭扣押之财产列于其中。监委据此弹劾,移请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

监察委员(左起)周阳山、高凤仙、李复甸针对弹劾林益世案召开记者会。(图/记者林骏刚摄)

监察院11日以11票对1票,通过监委周阳山、李复甸提案,弹劾林益世,依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第5条及第6条之规定,而有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之应受惩戒事由,爰依宪法第97条第2项及监察法第6条之规定提案弹劾,移请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

审查主委高凤仙表示,那1张反对票是因为盖章超出范围「应该算是废票」,所以没算在赞成票内。且投票过程记名无法知道是否有人持反对意见

高凤仙说,法院判刑和监院弹劾是以权力分立的原则平行进行,但她也认为,现行公惩法有修法的必要,以减少退休金或罚锾的方式处理,会比现在的撤职或记申诫有用。

周阳山也提到,林益世在约询中强调, 8300万元是陈启祥提的,不是他要求的,林益世承认,当时刚担任行政院秘书长仅2、3个星期,「还在考量立法委员任内一些人脉经营问题」,林益世自己也坦承作法不妥。

周阳山指出,林益世言谈中蓄意提及「中联董事长人事,上上礼拜我刚批出去的...」、其实行政院就2颗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长1颗印章,跟我1颗印章,2颗印章而已...」、「...你看行政院那间这么大间,有没有?那一间其实就只有3个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长、副院长跟我3人而已…」。

李复甸表示,林益世调查中的犯罪事项不是弹劾重点,目前是就林益世任职秘书长期间,以职权图利自身,违反公务员服务法才对林益世进行弹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