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人妻」丁雅婷如厕遭偷窥 雄检澄清纵狼法条

赵天麟丁雅婷。(图/取自脸书)

地方中心高雄报导

民进党立委赵天麟「美女人妻」丁雅婷,去年10月在高医女厕遭人偷窥,控告男子妨害秘密罪,检方最后以偷窥男没利用工具设备窥视他人,予不起诉处分,丁雅婷痛批检察官这种判决,感觉自己被惩罚。高雄地检署15日解释,承办检察官以偷窥者未使用工具、设备偷窥,与刑法第315条之1构成要件不符不起诉处分。

立委赵天麟和妻子丁雅婷镜头前出双入对,夫妻俩感情融恰,在许多立委眼里,丁雅婷更是个美丽人妻;去年10月,丁雅婷在高雄医学大学附设医院1楼上厕所遭到1名男子偷窥,当时她发现后,对偷窥男提出妨害秘密罪告诉。事隔半年后,检察官以男子并没有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他人,以不起诉处分,让赵天麟和妻子无法接受。并因时值农历春节,收到不起诉处分书已过7天内得要求再议的期限,表示不满。

高雄地检署认为可能造成外界误解,特以新闻稿作澄清。对于再议部分,雄检表示,再议期间是以送达开始起算,且期间的末日若适逢星期日、纪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时,以休息日的次日代之。告诉人于102年2月21日(已过9日至17日农历春节假期)收受不起诉处分书,未于再议期间(102年3月1日)内声请再议。

刑责部分,雄检说,刑法第315条之1第1项是规定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的活动言论谈话身体隐私部位者,始构成妨害秘密罪嫌。本案告诉人(丁雅婷)于侦查时即自陈被告未使用工具,是以双眼偷窥。如果社会共识认为法律订定有所缺漏,应扩大适用范围,宜透过立法修改。

性骚扰告诉部分,雄检表示,告诉人提出告诉时,不需要表明依何法律提出告诉,仅需告诉犯罪事实即可,即使未表明依性骚扰防治法提出告诉,亦已生告诉效力

雄检表示,由于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要件系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的行为者才构成,本件已就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构成刑责之部分为调查及审酌而认要件不符。至涉犯性骚扰防治法及社维法行政罚部分,宜由行政机关职权认定开罚。

对于检方不起诉处分,赵天麟表达遗憾又无奈,她的妻子更是气得在脸书上留言,明明嫌犯站在厕所马桶上偷规她,犯罪意图明显,检察官却根据妨害秘密罪法条,男子到厕所偷窥没有使用工具,最后裁定不起诉,认为这样的判决荒腔走板,仿佛是在惩罚被偷窥的自己,「身为受害者,我想问正义在哪里?」

赵天麟说,「站在马桶上撑在旁边探头看着别间厕所,我想最起码是偷窥。」惊觉自己被偷看,偷窥男最后竟然全身而退,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让丁雅婷怒气难消,还要和律师研拟,不排除提出再议替自己讨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