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死刑的困境--割喉案彰显的司法问题
台南发生男童遭割喉的惨剧,行为人宣称,因想吃牢饭,且杀人一、二人不会被判死刑,故选择儿童为行凶对象。此动机是否为真,尚待检方厘清,却又再引爆死刑存废的争议,同时,也暴露出现行司法在面对死刑案件时的困境。
依《刑法》第271条第1项,杀人罪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又根据《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护法》第112条第1项,故意对儿童或少年为犯罪者,必须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以在此次事件里,由于被害对象为十二岁以下的儿童,所以法定刑即从十五年起跳,依此而论,我国刑法对杀人犯罪的处罚,不可谓不重。至于是否判处死刑,依据《刑法》第57条,乃由法官审酌行为动机、犯罪手段与结果、生活状况、品行及犯后态度等为综合考量。也因此,基于生命无价,现行刑法是没有所谓杀多少人才会被判死刑的明文,即便只杀一人,若犯罪手段残忍,且又挑选弱势的儿童下手,亦可因此判处死刑。
只是《刑法》第57条,赋予法官必须审酌的事项,多属空泛与不确定,对于如何的情况该判死刑,一直缺乏客观的基准,这就难免相类似案件,因法官不同所造成的歧异性。若再加以人性所必然存有的「求其生而不可得」的心理,杀人案件最终遭判处死刑确定者,仅约一成左右的比例,实也不足为奇。更麻烦的是,基于慎刑原则,面对死刑案件的审理,往往较其他案件漫长,一再发回更审,审理期间动辄超过五年、十年者,早已是司空见惯之事,案件即可能在死刑、无期徒刑间徘徊,对被告与被害人家属而言,都是一种煎熬。
为了避免死刑判决流于法官的恣意与专断,最高法院才宣布从本月开始,对死刑案件一律为公开辩论,并同时征询被害者家属的意见,以让死刑案件的审理更具透明与客观性。至于针对案件延宕的问题,早在2010年五月,我国即有《刑事妥速审判法》的通过,而根据此法第7条,若案件审理超过八年而未确定者,被告可以侵害其迅速审判权为由,向法院声请减刑。此对审理漫长的死刑案件而言,虽可因此终结,但问题是,其期间仍须超过八年,且以侵害迅审权为由来为免死的基础,不仅在法理上难以圆说,被害者家属也必然不服,法官是否敢于动用此条款,肯定是个未知数。
而更大的问题,还在于死刑判决确定后,由于死刑的高度争议性及害怕国际观瞻,法务部长亦不敢于立即令准执行,致目前死刑确定待执行的人数,已突破六十人,死刑即便有吓阻效果,其效力肯定也将因此递减。所以,此次割喉事件的行为人,虽对刑法的认知有误解,但对司法对待死刑案件的处理方式,却未必有错误。
死刑是否能吓阻犯罪,尚未可知,但司法在面对杀人案审理时,所出现的裁判歧异、不确定与延宕性,自不免让人产生侥幸心理,致使法律该有的公信力与实效性因此减损,而可能使社会陷入失序的状态,这必然不利于犯罪的防止。因此,于死刑存废争议不休之际,恐更该检讨此沉疴已深的司法问题。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