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死刑的困境--割喉案彰显的司法问题

吴景钦

台南发生男童遭割喉的惨剧行为人宣称,因想吃牢饭,且杀人一、二人不会被判死刑,故选择儿童行凶对象。此动机是否为真,尚待检方厘清,却又再引爆死刑存废的争议,同时,也暴露出现行司法在面对死刑案件时的困境

依《刑法》第271条第1项,杀人罪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又根据《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护法》第112条第1项,故意对儿童或少年为犯罪者,必须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以在此次事件里,由于被害对象为十二岁以下的儿童,所以法定刑即从十五年起跳,依此而论,我国刑法对杀人犯罪的处罚,不可谓不重。至于是否判处死刑,依据《刑法》第57条,乃由法官审酌行为动机、犯罪手段结果、生活状况、品行及犯后态度等为综合考量。也因此,基于生命无价,现行刑法是没有所谓杀多少人才会被判死刑的明文,即便只杀一人,若犯罪手段残忍,且又挑选弱势的儿童下手,亦可因此判处死刑。

只是《刑法》第57条,赋予法官必须审酌的事项,多属空泛与不确定,对于如何的情况该判死刑,一直缺乏客观基准,这就难免相类似案件,因法官不同所造成的歧异性。若再加以人性所必然存有的「求其生而不可得」的心理杀人案件最终遭判处死刑确定者,仅约一成左右的比例,实也不足为奇。更麻烦的是,基于慎刑原则,面对死刑案件的审理,往往较其他案件漫长,一再发回更审,审理期间动辄超过五年、十年者,早已是司空见惯之事,案件即可能在死刑、无期徒刑间徘徊,对被告被害人家属而言,都是一种煎熬。

为了避免死刑判决流于法官的恣意与专断,最高法院才宣布从本月开始,对死刑案件一律为公开辩论,并同时征询被害者家属的意见,以让死刑案件的审理更具透明与客观性。至于针对案件延宕的问题,早在2010年五月,我国即有《刑事妥速审判法》的通过,而根据此法第7条,若案件审理超过八年而未确定者,被告可以侵害其迅速审判权为由,向法院声请减刑。此对审理漫长的死刑案件而言,虽可因此终结,但问题是,其期间仍须超过八年,且以侵害迅审权为由来为免死的基础,不仅在法理上难以圆说,被害者家属也必然不服,法官是否敢于动用条款,肯定是个未知数。

而更大的问题,还在于死刑判决确定后,由于死刑的高度争议性及害怕国际观瞻法务部长亦不敢于立即令准执行,致目前死刑确定待执行的人数,已突破六十人,死刑即便有吓阻效果,其效力肯定也将因此递减。所以,此次割喉事件的行为人,虽对刑法的认知有误解,但对司法对待死刑案件的处理方式,却未必有错误

死刑是否能吓阻犯罪,尚未可知,但司法在面对杀人案审理时,所出现的裁判歧异、不确定与延宕性,自不免让人产生侥幸心理,致使法律该有的公信力实效性因此减损,而可能使社会陷入失序状态,这必然不利于犯罪的防止。因此,于死刑存废争议不休之际,恐更该检讨此沉疴已深的司法问题。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