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马英九泄密案无罪凸显的司法问题

在2013年爆发的「九月政争」,因此衍生的泄密案,终于因马总统的更一审判决确定落幕。只是此案所显现的司法问题,却仍会继续存在。

2017年3月,北检起诉马前总统叫前检察总长黄世铭向前行政院江宜桦报告,以及亲自向江宜桦、罗智强前副秘书长,说明王金平前院长关说之事,台北地院就前者所涉及的教唆泄密部分,以罪证不足判决无罪;而就后者之部分,虽不否定成立泄漏机密罪,却以宪法第44条,即总统的院际调解权来阻违法,致判决无罪。

由于宪法第44条的院际调解权,不仅法条规范模糊,更像是种政治权力,可否用以为刑事不法的阻却事由,实有相当大的疑问。惟第一审法院在承认此宪法条文对于调解方式仍属空白下,竟仍以之为阻却违法之理由,引发轩然大波。

此案来到了高等法院,对于教唆泄密仍以罪证不足判无罪,此部分就因此确定。至于泄密部分,被告在第一审判决的加持下,持续以院际调解权为答辩之理由,但第二审判决虽不否认以院际调解权来阻却违法,却以本案发生时点,并未有院际争议,致无院际调解权之适用,而判决被告有罪

由于马前总统所涉《通保法》第27条第1项的泄密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76条不得上诉第三审之案件,但在法官释字第752号解释里,认为此等一审无罪、二审有罪之情况,剥夺被告之救济权,故宣告违宪,致使立法院于2017年底修法放宽上诉第三审之限制。依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项但书,马前总统于第二审被判有罪,仍可上诉第三审为之救济。

虽然,最高法院可自为判决,但面对第一、二审的有罪、无罪判决差异,按照惯例,就会发回更审给高院的另一庭审理。如今更一审判决,针对教唆泄密部分,仍维持原审的认定,以罪证不足认定无罪,但针对泄密部分,则以马、黄无共犯关系,且在泄密罪不处罚被动的机密接收者,致判决无罪。

确实,受动的接受机密者,不在刑法处罚之列,但马前总统除了单纯接受检察总长的资讯外,还另外找来副秘书长说明,这是否仅能认定是消极的受动者,实留有很大的质疑空间。只是由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2项,对于不得上诉第三审但例外得上诉者,发回更审仅限于一次,以致喧腾一时的泄密案虽然在今日告一段落,却仍留有问号

值得检讨的是,此案的事实并非复杂,就算被告身分特殊,实也无庸再侦查八个月才起诉。而就像其他案件般,因未落实集中审理原则,就陷入审理漫长窠臼更糟的是,这类受瞩目且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的案件,若出现第一、二审判决的有罪、无罪极大差异,要让民众相信司法的公正,实在没有期待可能性。

此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此案的事实认定,不管在哪一审级皆无不同,适用刑法法条也无不同,但判决却有差异,甚至同样的无罪,理由也是天差地别,这又让人对司法的信心,再度打了折扣。尤其这几年,下级法院引用宪法条文为阻却违法的案件虽不多,却有逐步增加的趋势。而由于宪法条文极其抽象,自会有因法官而异的认定,故于未来,势必得赖最高法院的大法庭来统一见解。

而如果不复杂的泄密案件,尚且浮现如此多的司法问题,则如马前总统已被起诉一年的三中案,不仅罪刑极重,案情更属复杂,政治敏感度也更高,会出现第一、二审的有罪、无罪的极大差异,肯定不会比泄密罪低,也一定会被最高法院发回更审。而由于此类案件无发回更审的次数限制,若司法制度未能有大翻转的改革,这个案子的确定恐就在十年之后,而司法威信就会不断地被悬崖边推进。

好文推荐

吴景钦/顶新混油案,大法庭试金石

吴景钦/从日本大崎案再审驳回看目击供述不可靠性

吴景钦/【法官法修正】职务法庭的外部委员真的够外部吗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