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马案凸显司法判决阴晴不定

马英九出面回应二审逆转的有罪判决,表示中华民国总统职权行使不该受限制,一定会上诉。(图/记者屠惠刚摄)

前总统马英九于2013年「九月政争」期间,因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以下简称《通保法》)的泄密与教唆泄密罪,经北检起诉于第一审判决无罪后,第二审法院改判有罪。如此的逆转,未必出人意料,却也暴露出台湾司法月亮阴晴圆缺不一定的老问题。

马前总统于「九月政争」期间所涉及的泄密情事,刚爆发时,立委柯建铭先行自诉当年9月1日的教唆泄密罪与9月11日的加重诽谤罪,并为台北地院所受理,经第一、二审法院以已泄之密不算机密,皆判决无罪后确定。至于马前总统所涉其他部分,柯立委则向北检为告发,并于前年起诉于台北地院。

于北检起诉马前总统叫前检察总长黄世铭向前行政院江宜桦报告,以及亲自向江宜桦、罗智强前副秘书长说明王金平院长关说之事,台北地院就前者所涉及的教唆泄密部分,以罪证不足判决无罪;而就后者之部分,虽不否定成立泄漏机密罪,却以宪法第44条,即总统的院际调解权来阻违法,致判决无罪。

由于宪法第44条的院际调解权,不仅法条规范模糊,更像是种政治权力,可否用以为刑事不法的阻却事由,实有相当大的疑问。惟第一审法院在承认此宪法条文对于调解方式仍属空白下,竟仍以之为阻却违法之理由,引发轩然大波。

此案来到了高等法院,对于教唆泄密仍以罪证不足判无罪,此部分就因此确定。至于泄密部分,被告在第一审判决的加持下,持续以院际调解权为答辩之理由,但第二审判决虽不否认以院际调解权来阻却违法,却以本案发生时点,并未有院际争议,致无院际调解权之适用,而来判决被告有罪。

原本,马前总统所涉的《通保法》第27条第1项的泄密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76条不得上诉第三审之案件,本案就会因此终结。惟于大法官释字第752号解释里,认为此等一审无罪、二审有罪之情况,剥夺被告之救济权,故宣告违宪,致使立法院于去年底修法放宽上诉第三审之限制。故依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项但书,马前总统目前就算被判有罪,仍可上诉第三审为救济。

而马前总统的另一个利多,即是因法条仅允许被告有此权利,检察官对有罪部分就不能上诉,而依《刑事诉讼法》第370条第1项的不利益变更禁止,将来就算判有罪,也不能判得比4个月重。

此外,由于第一、二审的落差太大,按照往例,最高法院一定会撤销发回,致交由高等法院的另一庭处理。只是依《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2项,经发回所为的更审判决,无论结果为何,皆不得上诉,就必然确定,致使被告须全力一击。这也代表,此案真正的决战场是在更一审,未来的承审法庭就得承受庭内、庭外的极大压力。而此案,不论是以有罪或无罪为终,司法威信肯定都将处于悬崖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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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