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司改的前瞻性 建立自动车法制

自动上路必须面对的课题,即是车辆发生事故时,法律责任的归属,主管部门必须制订实验车上路的规范。(图/视觉中国CFP)

司改国是会议讨论的议题虽多,但仍是着重于除弊,致无未来性的思考。行政院力推的前瞻建设计划就让人反思,司改是否也该有前瞻性的规划,这或许可从自动车法制的建立,做为一个开始。

随着科学技术日益成熟,自动车(autonomous vehicle)或无人驾驶车(driverless car)已从科幻电影的想像逐渐走入现实。而提到自动车的好处,诸如减少污染运输时间缩短、停车空间缩小,甚至是事故减低等等,就不得不让人想到,行政院原先所提的八千多亿前瞻计划,竟有四千多亿是用于备受争议轨道建设,能否有效解决交通问题,未可知,却肯定对已经困窘的国家财政,增添更大负担。

与其如此,是否该以较少的经费,投入自动车的研发。惟如此的发展,却得在法制上有翻转性的改变,如欧美、日本等先进国家,无不思考法制面如何调整与修改,以应付此等趋势。相对于此,台湾不仅在自动车的研发亟待努力,对于现行法制如何因应,更是付之阙如

关于自动车上路,最必须被面对的课题,即是车辆发生事故时,法律责任的归属。传统上,对交通安全的规范,乃是以驾驶人归责为核心,故于发生车祸时,就刑事责任来说,基于罪止一身原则,就只能以肇事者为处罚对象。而就民事责任来说,除驾驶人外,虽可能扩及于法律先推定有过失的雇用人,甚至是商品制造人,但若其能举证自己无过失,仍可免除赔偿责任。至于汽车所有人,除非其同时为雇主或制造者,否则依据我国现行法制,车辆提供者并无须担负任何赔偿责任。

而就目前汽车现况,虽已有定速、导航、自动煞车与停车等装设,但因仍以人力操控为主导,尚不能纳入自动驾驶的领域。故所谓自动车,应是指加速、减速、操控全由电脑运作,至于驾驶人仅能在紧急状态下介入,或者根本不让人力操纵可能与空间之无人车。

故在自动车仍有自然人在其内的情况,由于人力可随时操控,故当事故发生时,依然可适用现有的民刑法制为处理。只是于此时,人为操控已变成是辅助,不管是民事或刑事,故应以驾驶人为归责重心,但是否也该提高商品制造者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亦是法规范必须重新思考之处。

更麻烦者,恐是完全无人驾驶的自动车,由于此种型态已经脱离自然人的掌控,则当事故发生时,刑罚对象到底要归属给车辆制造者、所有人,抑或是程式设计者,就会产生疑问,也势必会对所谓行为责任原则,造成极大的冲击。至于民事部分,目前以驾驶人为归责中心的体系,亦将无用武之地,致须重新建立以制造者为归责重心且采无过失责任的规范结构。至于车辆提供者、程式设计者,是否亦该纳入连带赔偿的范围,亦得有不同以往的思维与立法模式。

由于要设计一套对自动车的全新与完整的法制,实有极高的难度,但至少于现阶段,主管部门赶紧制订实验车上路的规范与准则。这可能包括,自动车上路前的检测标准、是否要有驾驶人在其内及需要何种资格、可行走的路段与时间,甚至是责任险的最低额等等。毕竟,法律条文的修改与规范完整性,虽然肯定无法赶得上社会的进步与进化,却也不能成为科技发展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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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