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鸡排妹事件】从释字789号看司法怎么保护性骚扰被害人

▲鸡排妹主持尾牙却遭性骚扰,能够透过司法还原真相吗?,若要判被告有罪,不能仅以被害人陈述,还必须有补强证据。(图/资料照)

鸡排妹因主持尾牙引发遭性骚扰之疑云,而因性骚扰罪属告诉乃论,故普遍认为应即提起告诉,以让司法来解决。但透过司法途径能否还原真相,以及是否会遭受二次伤害,也是令人担心之事。

根据《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者,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此即性骚扰罪。性骚扰案件若来到法院,自然得由检方先提出被告有碰触他人隐私部位之证据;但涉及性骚扰的场合,往往不会太公开,除缺乏目击者,也不可能刚好被摄影机所拍到,就只能由被害人出庭陈述。

但让被害人出庭,不免要面对来自被告方的诘问,势必会对其造成二次伤害。故《性骚扰防治法》虽未明文,但于该法第17条就规定,「被害人若因出庭会造成身心伤害或面临压力,是直接可以其于警察面前的笔录为证据」,算是对此类案件被害人最重要的程序保障。

只是直接以警询笔录为证据,势必侵害了被告的对质与诘问权,也使法官无法亲自听到被害人之陈述。故于2020年2月,大法官所做出的释字第789号解释,虽不否定此等保护措施的必要性,亦设下诸多门槛

首先,以被害人的笔录代替出庭,绝对是最后、不得已的手段。故被害人是否不能出庭,还得由专家对其进行心理鉴定,一旦确认无法出庭,更得检验警察询问时,是否有全程录音录影、是否诱导等等。

只是此类案件唯一的证据方法,恐只有被害人陈述,而大法官所设下的严格门槛,也代表被害人于未来,是以出庭作证原则。则于此时,除了依据《性侵害防治法》第15条第1项,让被害人的家属或心理辅导人员陪同在庭外,更应依《性侵害防治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将被害人与被告为适当隔离。至于对被告方的不当诘问,尤其是诘问有关被害人过往性方面言行经验,法官都应为禁止。

而即便对于被害人出庭陈述,现行法已经有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但于大法官释字第789号解释里还要求,若要判被告有罪,不能仅以被害人陈述,还必须有补强证据。只是在此类案件,除了被害人外,可能无客观证据存在,到底需要如何的补强证据,就会陷入举证的困境

故于现行司法,即便对于性侵害或性骚扰被害人的保护已有改善,却仍有诸多不完备之处,也是未来刑事司法与立法须尽速检讨之处。唯有如此,才能将伤害降到最低,也才足以鼓励遭遇性骚扰的被害人能勇于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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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