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杰/【鸡排妹事件】是表演效果还是伸咸猪手?性骚扰要件与刑责
近日来艺人鸡排妹先在脸书爆料,在主持尾牙时遭金曲歌王翁立友言语及肢体碰触性骚扰,进而以记者会落泪控诉翁立友,新闻大篇幅占据电子媒体,网路也掀起两派论战,各有支持者。
当然,事实真相只有一个,但性骚扰常常仅是一瞬之间,被害人遭遇到举证上之困难,若无相当证据支持,恐怕难以让恶意之行为人现形。但性骚扰若流于个人主观感受,若无明确证据,恐怕也有让无心之行为人遭污名化之可能。
《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立法文字广泛规范构成性骚扰之行为,但重点在于须「违反他人意愿」、「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性侵害以外之行为」等三要件。法律虽明确规定性骚扰之定义,但因涉及个人感受,认定是否构成性骚扰,应就个案审酌事件发生之背景、工作环境、当事人之关系、行为人之言词、行为及相对人之认知等具体事实为之。例如,表演工作者表演时为了效果,言语、动作可能较为开放,是否构成性骚扰,更要审慎具体认定。
构成性骚扰者,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行政罚;但若是「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已涉及刑事责任,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0万元(《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依相关新闻报导内容指出,鸡排妹指诉其臀部遭触碰,若能证明加害人系基于「性骚扰之意图」,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但本罪属告诉乃论之罪,仍须鸡排妹提出刑事告诉,司法机关始能介入侦办。
若被认定构成性骚扰,除前述行政罚缓、刑事责任外,民事赔偿可依据《民法》第184条之侵权行为求偿,另依据《性别工作平等法》第27条规定加害者与「雇主」需负连带赔偿责任。假设鸡排妹之主张成立,是可以一并向翁立友之经纪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求偿;但须注意两年间之时效,以及自有性骚扰行为逾十年者不得请求之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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