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怡青/性侵被害人参与诉讼,真能抚平伤痛?

司改国是会议提出,为使性被害人保有司法主体性,研议设计各项被害人诉讼参与制度。(图/记者黄克翔摄)

司改国是会议于5月18日的会议中,对于被害人诉讼参与制度提出了结论:「为使性侵害被害人保有司法主体性,落实性侵害防治法及其新增条文保护被害人之意旨,建请相关单位研议,于诉讼程序中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判刑罚执行等各阶段,设计各项被害人诉讼参与制度。」对这个结论,我感到有些疑惑。

其实,刑事诉讼法原本就是从现代刑法较偏重的「预防理论」为架构,建立在审、检、辩三方的立场,尽量从减少应报的影响、以杜绝再犯为最终目的,决定如何对犯罪公平地适用刑罚,因此设计上本就有意让被害人在程序上不与被告对等:如果是未提出告诉的被害人,其地位相当于证人;而提出告诉的被害人,虽然在程序上有一定的发言权,但法庭上的攻防亦非以被害人为主。在法庭中,代表被害人的其实是控方,亦即检察官。至于被害人的受到权利侵害后,司法程序上可以协助的补偿或赔偿,则借由刑事程序中的调解及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及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近年来,为了在司法程序中一并考量被害人的心灵创伤,更推动修复式司法,以疗愈被害人创伤、关系修复等做为目标。

妇权团体的代表在司改国是会议中主张应提高性侵害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理由是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除了侦查阶段有主动提出告诉或自诉外,只是证人地位,几乎只有证人必须负担的义务,没有诉讼权利。由于证人的权利受限与地位相当低,导致被害人无法参与、了解诉讼过程及表达其意见,所有诉讼几乎依赖检察官;因此实务经验发现,许多被害人期待透过司法诉讼看见司法正义,同时透过司法参与的司法充权过程中协助创伤复原

但是这和原本刑事诉讼法的设计就是有所违背的,况且按照其说法,这很难说服大家为何只有性侵害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需要被提升。不是只有性侵害被害人需要司法充权,但凡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大多希望借由司法参与的过程复原创伤,例如重大刑案,甚至车祸案件;但相对的,在如今「以刑逼民」的浮滥案件极多的现况下,也没有人会认为所有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都需要提升。那么,为何要独厚性侵被害人呢?

就我处理实务案件的经验,被害人在诉讼中受到二度伤害,通常是因为司法人员问案态度,以及被告在法庭上不认罪、不悔改的态度所致。我们不否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低落,但我始终认为,以目前的制度设计仍然可以让被害人在法庭上感受到尊重,那就是公诉检察官的办案态度。由于目前检察官区分为公诉组及侦查组,告诉人在侦查阶段及审判阶段所遇到的检察官并非同一人,且公诉检察官完全不会与告诉人接触(这并非法律规定所致,纯粹是检察官作风),与告诉人全然的陌生,那么告诉人当然会认为在法庭上没有人能为其代言。如果公诉检察官能不把案件只当「案件」,而能多看到案件背后的「人」,对告诉人多一点的关怀,告诉人在法庭上的尊严,自然可以透过检察官呈现。

重新检讨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我是赞成的,但仍有许多配套需要再研议,我不认为冒然拿出一个「性侵害被害人的诉讼参加制度」就能够改善被害人地位。我坚持认为性侵害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低落,和司法人员处理案件的态度有着莫大关联,因此,办案人员是否有性别意识及人性关怀,绝对是比设计被害人诉讼参加制度更迫切的需求。

就会议结论而言,在「侦查立案、审查起诉、法庭审判」三个已经有部分针对被害人(告诉人)地位为特殊设计的程序里,要再增订被害人的诉讼参与已经需要多方考量了,遑论在连法官和被告的律师都无法参与的「刑罚执行」的阶段,如何让被害人参与?令人难以想像。这么个空泛的结论,其实完全反应法律人的态度:承认现状确实如此,但对于要改善这件事颇有保留。除了对被害人参与制度的疑虑之外,事实上我更忧心,司改国是会议所做出这个看似正面实则毫无实质内涵的结论,只是对于妇权团体的敷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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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怡青德臻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妇女新知基金会常务董事。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