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三读!被害人可向法院声请参与诉讼
▲立法院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未来部分重大刑案的被害人,可在事实审终结前参与诉讼,并对量刑表示意见。(图/视觉中国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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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2月10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两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包括被害人保护、诉讼参与,以及再审,这篇先来介绍被害人保护与诉讼参与这部分。
一、陪同在场之人
(一)侦查中(修正第248-1条)
原本刑事诉讼法第248-1条规定,被害人于侦查中受讯问,包括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时,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家长、家属、医师或社工人员陪同在场,并得陈述意见。
新法增加心理师、辅导人员或其信赖之人等三类人,这里所讲的信赖之人,依照立法说明,是指关系紧密的重要他人,比如褓姆、同性伴侣或好友等,都包括在内。
此外,为了尊重被害人意愿,新法规定要得到被害人同意,才能陪同在场。
最后,新法规定如果得陪同在场的人就是被告,比如像是家暴、亲人性侵案件,或是侦查人员认为在场人会阻碍侦查程序,并没有适用。
(二)审判中(新增271-3条)
刑事诉讼法原本对审判中可以陪同被害人在场之人,没有人特别规定。新法增加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家长、家属、医师、心理师、辅导人员、社工人员或其信赖之人,经被害人同意后,可于审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场。
同样的,如果得陪同的人就是被告,并没有适用。
二、移付调解与修复(新增第248-2条、第271-4条)
新法规定检察官侦查中、法院审理中,可以将案件移付调解,或依被告、被害人声请转介到适当机关、机构或团体进行修复。如果被害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亲或配偶提出修复声请。
关于转介修复,新法规定审判中法院要先听取检察官、代理人、辩护人及辅佐人的意见。
三、保护隐私、适当隔离(新增第248-2、271-2条)
新法要求法官、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跟司法警察应注意被害人、家属隐私保护,并审酌案件情节、被害人身心状况,利用屏蔽设备将被害人和被告或侦查中第三人、法院旁听者隔离。
四、被害人诉讼参与(新增第7编之3)
新法增加了7编之3,标题是被害人诉讼参与,主要内容包括下面8点:
(一)特定犯罪被害人得声请参与诉讼(新增455-38条)
新法规定特定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在起诉后,到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声请参与诉讼。特定犯罪的范围是侵害生命、身体、自由及性自主等案件,包括:
1.故意过失致死、致重伤案件。
2.刑法关于侵害生命、身体、自由及性自主案件。
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人口贩运防制法、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特定案件。
如果被害人因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死亡或其他不得已事由而不能声请,可由特定范围内的亲属声请参与。如果被告就是特定范围内的亲属,而没有其他特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声请,可以由被害人所在地方政府或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声请参与。
(二)诉讼参与的声请书状(新增第455-39条)
声请诉讼参与,需要提出声请书,记载案由、被告相关个资、声请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声请参与的意旨跟理由,每一审级提出。
(三)法院审核准驳(新增第455-40条)
当声请人提出声请参与诉讼后,法院会进行审核,如果声请不合法而可以补正,法院应该定期间命补正;不能补正或逾期,则驳回。法院在征询检察官、被告、辩护人及辅佐人的意见、斟酌案件情节后,如果认为适当,应该准许参与、不适当则驳回,法院仍然有准许与否的裁量权。当法院准许后,如果之后发现有不应该准许的情况,应该撤销准许的裁定。
上述法院准许、驳回等裁定,新法为了让参与程序尽速确定,规定不能抗告。
(四)诉讼参与人的代理人(新增第455-41条)
诉讼参与人可以选任代理人,并且准用许多被告选任辩护人的规定。包括:
1.不能超过三人。2.除非经审判长许可,原则应选任律师。3.应提出委任书状,侦查中提给检警、审判中每审级提出给法院。4.有多位代理人时,送达文书应分别为之。5.诉讼参与人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之陈述、为原住民身分经通常程序起诉或审判、中低收入户声请指定,或其他审判长认为有必要案件,审判长应指定律师代理。
(五)审判中卷证资讯获知(新增第455-42条)
如果诉讼参与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代理人享有完整的阅卷权,包括检阅、抄录、重制、摄影卷宗及证物。
如果诉讼参与人的代理人不是律师或无代理人:由诉讼参与人预纳费用,请求交付卷宗及证物的影本。如果卷宗及证物内容和被告被起诉的事实无关,或足以妨害另案侦查、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隐私或业务秘密,法院可以限制。对法院的限制,诉讼参与人可以提起抗告。
(六)准备、审判期日通知到场(新增第455-43、455-44条)
过去,仅有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1项本文规定:「审判期日,应传唤被害人或其家属并予陈述意见之机会。」从条文中可以知道,准备程序则没有包括在内。
新法规定,不管是准备或审判程序,法院都通应该通知诉讼参与人及代理人,并在准备程序应进行事项中,听取意见。
(七)对证据调查的意见、辩论证据证明力(新增第455-46条)
原本刑事诉讼法第288-1条规定:「审判长每调查一证据毕,应询问当事人有无意见。」、第288-2条规定:「法院应予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或辅佐人,以辩论证据证明力之适当机会。」
新法规定,每调查一证据结束,审判长也应该询问诉讼参与人跟代理人,有没有意见。此外,法院也应该给予辩论证据证明力的适当机会。
(八)对科刑表示意见(新增第455-47条)
刑事诉讼法第289条规定,证据调查完毕后由检察官、被告、辩护人,依序进行事实及法律上辩论,接着给当事人对科刑范围表示意见的机会,当事人包括检察官跟被告。
新法规定,审判长进行科刑程序前,应该给予诉讼参与人及代理人、陪同人对科刑范围表示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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