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刑诉法》 声请再审当事人可到庭说明

▲立法院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条文修正草案。(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10日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条文修正草案,对于声请再审的案件,除显无必要者外,应通知声请人及其代理人到场,并听取检察官及受判决人意见的条文。

司法院、行政院于提案中指出,为完善刑事诉讼制度,落实宪法诉讼权保障意旨,关于声请再审的程序保障,包含请求调取原判决膳本委任律师为代理人、卷证资讯获知权、到场陈述意见权、依声请或职权调查证据、不合法律程序的补正等事项,均有明文增订的必要。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29条规定,声请再审应以再审书状叙述理由附具原判决之缮本及证据,提出于管辖法院为之。三读条文增加但书规定,但经释明无法提出原判决的缮本,而有正当理由者,也得同时请求法院调取。

三读条文规定,声请再审得委任律师为代理人。声请再审之案件,除显无 必要者外,应通知声请人及其代理人到场,并听取检察官及受判决人之意见。但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陈明不愿到场者,则不在此限。

三读条文也明订,法院认为声请再审之程序违背规定者,应以裁定驳回 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补正者,应定期间先命补正。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委、民进党立委周春米表示,这次修法并非变更再审声请要件,而是针对再审程序,在法院裁定再审前,不要硬梆梆用一些程序卡住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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