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读/派遣工纳入《劳基法》保障 估15万人受惠

▲三读。(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徐政璿/台北报导

立法院院会26日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派遣业者不可与派遣劳工签订定期契约,避免劳工遭「用完即丢」;派遣业者若刻意积欠工资,派遣劳工得要求要派单位先行给付,要派单位再向派遣公司求偿。预估将有15万派遣劳工受惠。

本次修法增订派遣业者不得与派遣劳工签订定期契约,派遣公司若违法与派遣劳工签订定期契约,主管机关得依《劳动基准法》处以2万元到100万元罚锾。

此外,劳动派遣与传统劳动雇佣的劳动关系有所不同,工资为派遣劳工之经济来源,为避免派遣事业单位积欠工资严重影响劳工生计,故修法明订派遣劳工如遭积欠工资,可要求要派单位先行给付,要派单位再向派遣公司求偿或从应付给派遣公司的费用中扣除。

面对此次的修法,劳动部在条文初审时,透过书面报告指出,目前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均肯认派遣劳工所从事的派遣工作,即为派遣事业单位的经常性业务,应属不定期契约,这次修法以法律明文规范派遣事业单位,应与派遣劳工订定不定期契约,劳动部表示支持。

劳动部也表示,修法明定派遣事业单位积欠派遣劳工工资,经派遣劳工向其请求给付工资,雇主仍不给付时,得请求要派单位负给付责任等,该修正方向是透过法律规定要求要派单位负担工资补充责任,保障派遣劳工的工资安全,劳动部也表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