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通过 劳基法禁派遣劳工「转挂」

立法院社福卫环委员会今(20)日初审通过《劳基法修正草案,禁止派遣劳工「转挂」,遏止伪装派遣。(游升俯摄)

劳动部劳动关系司长王厚伟表示,要派公司人员转挂行为,最高依法可处45万元罚锾。(游升俯摄)

立法院今(20)日初审通过《劳动基准法》第17条之1及第63条之1增修条文,禁止要派单位为规避雇主责任,将已面试通过劳工「转挂」于派遣公司,否则最高可处45万元罚锾,若有人员转挂情形,派遣劳工可要求要派公司直接雇用,违法转挂的派遣公司仍须依法付资遣费或退休金,否则可处30万至150万元罚锾。

因过去常有企业不愿正式雇用员工、负担雇主责任,常在面试完员工后,接受该员工到企业上班,却将其另挂在外面的派遣公司,由该派遣公司担任只拨付薪资投保劳健保的「假雇主」,但当该员工对自己受损权益有所请求时,此要派企业及派遣公司又都以不是雇主为由,不愿负责,故此次劳基法增订第17条之1,禁止此种人员转挂行为。

劳动部劳动关系司司长王厚伟表示,增修条文明定要派单位不可在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工签订劳动契约前,有面试派遣劳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劳工之行为,否则最高依法可处45万元罚锾,派遣劳工则可要求要派单位直接雇用,要派单位不得拒绝。

王厚伟说,在这种情况下,派遣劳工可有90天时间考虑是否成为要派公司正职员工,且有10天可与要派公司协商劳动契约,并且派遣公司不可对有意成为要派公司正职的派遣劳工有不利对待,否则可罚9至45万元;违法接受转挂的派遣公司则仍须依法付资遣费或退休金给派遣劳工,否则可处30至150万元罚锾。

此外,过去派遣劳工若发生职业灾害,派遣公司须负起雇主职灾补偿责任,但要派单位却无须负责,甚至有要求派遣公司更换受职灾派遣劳工的情形,故今亦增订劳基法第63条之1,要求使用派遣劳工的要派单位,须连带负起职灾劳工补偿及赔偿责任。

王厚伟说,派遣劳工可向要派公司或派遣公司任一方求偿,但赔偿不重复;至于要派公司与派遣公司如何拆帐,则由他们双方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