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决议通奸除罪化!废「只撤告配偶」 法官、网友都叫好

司改国是会议讨论通奸除罪化,图为家事律师赖芳玉。(图/翻摄自司改国是会议直播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司改国是会议第五分组第六次会议18日通过通奸除罪化决议建议即便无法完全废止,也应撤销《刑事诉讼法》239条的但书,让通奸罪不能再单独对配偶撤告。对此,有法官认为这符合世界潮流,可以终结一些因通奸衍生的乱象,因此和不少网友一样都乐观其成。

第五分组委员指出,台湾现今受家庭暴力防治法与性侵害防治法规范,在夫妻财产制、离婚有责与破绽主义子女监护方面,不仅已符合性别主流化的标准,还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亲权行使之依归,因此以国家刑罚权介入私人关系的通奸罪,存在的正当性已属薄弱。

委员们认为,与通奸罪有关的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为「告诉不可分」原则之例外规定,依此规定,配偶可以对通奸的配偶撤回告诉,但却不能对相奸人撤回,不仅违反刑事诉讼原则,还会造成通奸罪实体受刑人数女性远高于男性,造成压迫女性的实质不平等;因此即便最后无法使通奸除罪化,也应删除刑事诉讼法239条但书之规定,回归刑事诉讼法告诉不可分原则之适用。

部分法官对通奸除罪化乐观其成。(图/达志影像示意图,下同)

对此,同样也有不愿具名的资深法官表示,通奸罪中可以撤回对配偶(老公老婆)的告诉,却不能撤回「小三或小王」的告诉,异于告诉乃论规定;这样的特殊化处理,会导致「女人为难女人、男人为难男人」的情况频繁出现,却又无法制裁最该被制裁、那位背叛婚姻的人。

该名法官指出,通奸除罪化符合世界潮流,而从犯罪侦查的角度来看,通奸和强制性交等定义不同,所以在举证上相当困难,像过去不少征信社都游走法律边缘进行搜证,通奸除罪化若真的通过,将有望遏止征信社为搜证通奸偷情而衍生出的歪风与乱象。

另一名支持通奸除罪化的法官也说,倘若婚姻是一种身分行为,背弃了身分契约就要动用刑法制裁,这不是很奇怪吗?反过来说,要借由刑法的制裁才能保护家庭完整和身分契约关系,也是很奇怪的事情,因此乐见通奸除罪化。

通奸除罪化议题抛出后,在PTT也引发热议,许多乡民纷纷大赞:「早该除罪化了」、「婚姻本来就是民法契约」、「早该除了,男权思想产物」、「用刑法管爱情 真的落后思想」、「全世界只剩台湾和伊斯兰国家在罚这个」、「跟玩咖结婚请自行承受,关刑法屁事」,不过也有人留言狠酸:「阿童觉得这很赞」、「红灯区也顺便啦」、「小三小王表示欣慰」、「花钱就可以通奸惹」掀起论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