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资料对外开放个人隐私全都露?高公局:已去识别化

高速公路ETC。(图/记者徐文彬摄)

记者赖文萱/台北报导

公局对外提供之ETC资料个人隐私权问题引发争议民众担忧是否个人隐私全都露?高公局澄清,目前对外公开的资料,均不含个人资料,任何人无从自开放资料判别车辆车号所有人等个人资料。为确保间接识别个资疑虑,高公局进一步将ETC资料去识别化后提供外界下载使用,符合政府资讯公开法之规定,也符合个资法增进公共利益之开放要件

高公局说明,开放资讯应是世界潮流趋势,基于交通资讯共享及增进公共利益目的,将ETC资料去识别化后提供外界下载使用,让交通资料的使用发挥更大的价值,均经各主管机关函释肯认已无个资识别疑虑,高公局为政府行政机关,一切均依法行政

依照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6条规定,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利用,应于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内为之,并与搜集特定目的相符,高公局依组织条例之执掌事项委托远通电收公司执行电子收费业务,而代高公局向民众搜集、处理或利用相关资料,符合前开规定。

另依法务部97年10月29日法律字第0970033803号书函函释,远通电收公司于执行电子收费相关业务时,享有公务上职权公权力主体身分,其员工刑法第10条第2项第2款规定具有准公务员之身分,故在处理相关收费业务时,与高公局同受相关法制约束规范,其资料搜集与高公局自行搜集无异。

再依个资法第16条的但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1.法律明文规定。2.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增进公共利益。

高公局按政府资讯公开法规定,开放使用ETC交通资料除符合机关组织法规规定外,交通资料搜集研究运用也能运用于大众运输规划或即时交通资讯提供,确有助于增进公共利益,也符合个资法第16条但书于特定目的外利用的规定。

下载「ETtoday新闻云APP」带你关注生活大小事→iOS:https://goo.gl/rmIDdxAndroid:https://goo.gl/XPe8U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