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有下一个房思琪! 司改会议通过要废通奸罪
因女作家林奕含的诱奸事件,再度引发国内对「通奸除罪化」的讨论。司改国是会议第五分组第六次会议18日决议通过「通奸除罪化」,废止刑法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若因故无法废止,应即刻删除刑事诉讼法239条但书规定,回归刑事诉讼法告诉不可分原则之适用。
根据现行法规,配偶只能对配偶撤告,不能对第三者撤告,因此今天的司改国是会议中,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洁提及,现实情况中,受性侵害的告诉人提告之后,因证据不足所以让被告的强奸罪判无罪判决确定,但性侵受害者却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奸,有罪判决确定,这反而让性侵被害人担心不敢提告。
▲林奕含事件引发通奸除罪化的讨论。(图/合成照/翻摄林奕含脸书)
根据分组决议,希望能优先完全废除《刑法》239条规定的「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若无法立刻废止,则先废止其但书,就是修正目前配偶提告通奸罪时,可单独对配偶撤回告诉的状况。
决议指出,以国家刑罚权介入私人关系之通奸罪,目前存在之正当性已属薄弱;与通奸罪有关之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为「告诉不可分」原则之例外规定,依此规定,配偶得仅对通奸之配偶撤回告诉,该撤回不及于相奸人,此规定违反刑事诉讼之原则,并造成通奸罪实体受刑人数女性远高于男性,造成压迫女性之实质不平等。
同时,决议认为,曾有实际案例,主张受性侵害之告诉人,性侵害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却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奸有罪确定,致实务常见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为人配偶提告通奸,而不敢举发或告诉遭性侵害事实,影响性自主权之保障与被害人告诉权之行使。
详细决议文字:
1.废止刑法第239条,若因故无法立即废止,应即刻删除刑事诉讼法239条但书之规定,回归刑事诉讼法告诉不可分原则之适用。
理由:
(1)刑法通奸罪之存在,于性别平权意识尚未发展、我国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保护弱势配偶的功能;惟现今我国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与性侵害防治法,于民法亲属篇内,就夫妻财产制、离婚有责与破绽主义、子女之监护,均已经符合性别主流化之标准,并以子女之最佳利益为亲权行使之依归,是以,以国家刑罚权介入私人关系之通奸罪,目前存在之正当性已属薄弱。
(2)与通奸罪有关之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为「告诉不可分」原则之例外规定,依此规定,配偶得仅对通奸之配偶撤回告诉,该撤回不及于相奸人,此规定违反刑事诉讼之原则,并造成通奸罪实体受刑人数女性远高于男性,造成压迫女性之实质不平等。
(3)何况曾有实际案例,主张受性侵害之告诉人,性侵害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却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奸有罪确定,致实务常见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为人配偶提告通奸,而不敢举发或告诉遭性侵害事实,影响性自主权之保障与被害人告诉权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