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后 通奸罪争议更多

最高法院审判长徐昌锦直言,同婚合法后,通奸罪反而会产生争议。(本报资料照片)

同性婚姻去年5月合法化后,因为男男或女女的配偶关系,冲击原本刑法对通奸罪的定义「男女配偶」,大法官如未作成通奸除罪的解释,最高法院审判长徐昌锦直言,未来有配偶的男男或女女,与婚姻外的同性或异性奸淫行为,是否构成通奸将产生更多的争议。

徐昌锦是资深刑事法官,他在18年前大法官对通奸罪作成合宪解释后,就开始对相关法律争议进行分析与探讨,他搜集司法实务判决案例及通奸除罪化的法律见解等,出版「通奸除罪化、案例研究与实证分析」一书,深入分析。

徐指出,通奸罪不符实质的犯罪意义,对人民基本权的侵害已超越宪法限度,立法内容似非妥适,司法院释字554号的合宪解释托词尊重「立法形成自由」,造成司法审查权行使时过度的自我抑制,似值商榷。

徐昌锦认为,通奸除罪化应考量社会对婚姻价值的看法有无改变?通奸罪是否仍为维持或促进社会价值的制度?许多妇女担心除罪化将助长男性外遇,而女性手中再无任何筹码保障自身权益,除罪化后应有相关配套措施,以保障弱势配偶权益。

他指出,通奸罪的条文规范「有配偶而与人通奸或相奸者」,以往司法实务判决都认定「配偶」是男女之间,「奸淫」行为就是男女性器官的结合,要符合这些法律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行为,但同婚后却发生变化。

徐昌锦说,去年同婚合法化后,婚姻配偶不再限定为男女而是多元化的性别,在这种情况下,有婚姻关系的同性配偶,与配偶外的异性或同性发生奸淫行为,是否须被通奸罪处罚?或是同婚就免不适用刑罚,不无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