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除罪》许玉秀:通奸罪不可能维护任何婚姻利益

(编按: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发布释字第791号解释,宣布通奸违宪,立即失效。2013年3月19日妇女新知基金会、尤美女立委办公室联合召开「废除刑法通奸罪记者会」,以下收录前大法官许玉秀发言稿。)

● 许玉秀/前大法官、模拟宪法法庭暨模拟亚洲人权法院发起人

今天来出席这个记者会,表达我对废除通奸罪的支持,同时藉这个机会,对于各界妇女朋友在过去数十年来,在民法亲属篇的修正,建立防制职场性骚扰、防治性侵害与家暴法制,以及促进性别平等法制等等方面的努力,以女性的一份子,表示感谢。

一、正当程序:行使公权力会不会遵守正当程序,可以从面对问题的态度开始观察。

新闻报导:「法务部稍后表示,由于各界对通奸罪存废 有不同意见,国际人权学者审查台湾国家人权报告,也建议台湾考量是否废除。法务部表示,会针对刑法通奸罪规定有无修正必要,搜集外国立法例,广纳意见研议。」

一个已经讨论二、三十年的问题,应该已经是作决定、付诸行动的时候,却表示还要搜集外国立法例,广纳意见研议。怎么好像今天才知道有这样的事一样?对于社会的发展一向毫无感觉、一无所悉吗?外国立法例老早都躺在法务部了吧?何况如果先进国家都老早废除通奸罪,法务部要到哪里去搜集立法例?其他的问题,法务部好像都用我们国家的国情不同来回答,为什么现在要去问别人的国家怎么做?公权力面对问题这样回答,看不出来有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的诚意。

▲ 图为妇女新知诉求「通奸罪」违宪。(图/记者林育绫摄)

二、通奸罪的法理基础?

1. 通奸行为所违反的是婚姻关系双方的性忠诚义务

婚姻关系双方的忠诚义务当然包括性忠诚。但是性忠诚的背后,是性独占,任何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性独占,就表示相对一方的性自主受到限制。

虽然婚姻双方相互约定互有性独占,但是性独占不能满足时,只能构成契约违反,而可能迫使契约关系终止,这种独占并不能强制执行

这是因为性自主与身体自主、人格尊严密不可分。既然性独占不可能强制执行,以刑罚手段巩固性独占,并不能达到目的,对于维护性忠诚义务,进而保障婚姻,显然施用刑罚不是有效的手段。

2. 如果不能实践性独占,让性忠诚义务消极强制执行可以吗?也就是禁止与其他人为性行为

通俗地说,就是我不能有,别人也别想得到。通奸罪显然会造成这种效果,也就是以刑罚的手段,要求不愿意履行同居义务的人禁欲,否则将受刑事处罚。

请问这真的是通奸罪的目的吗?如果通奸罪因此会造成禁欲的效果,刚好可能会破坏婚姻,而不会保障婚姻,更不会保障家庭,因为这刚好不利于繁衍后代。

▲ 前大法官认为,通奸罪不可能维护婚姻利益。(示意图/记者吴铭峰摄)

3. 违背契约忠诚义务,可能成为入刑(也就是施以刑罚)的理由,例如刑法上有背信罪、侵占罪诈欺罪,公务员的渎职,本身也是违背契约忠诚,因为违背和人民的约定。

但是这违背契约忠诚的处罚,在于借由维护公众交易的安全、确保公众事务的不可交易性,以维护人民的财产安全,以及保证公共资源能被公平利用。

敢于安心与人交易,可以认为因为相信违约会产生刑事和民事责任,因为有法律作后盾,可以获得补偿,终至没有损失

但是处罚违背性忠诚义务,可以使人信赖婚姻的缔约安全吗?确信有健全的婚姻市场,因而敢于结婚吗?勇于结婚的人,应该都是因为相信自己和对方维系婚姻的能力,而不是因为有通奸罪作为后盾吧?

一旦配偶触犯通奸罪,婚姻破裂,不管是否有一方算是逃离虎口,对于双方都是损失,而且所损失的,绝不仅仅是已经耗费的时光。通奸罪根本不可能维护任何婚姻利益。

至于订定婚前契约,因为配偶外遇而获得巨额赔偿的人,更不需要通奸罪帮忙,而且也并不是因为婚姻本身的破裂而得利,而是因为附带的财产契约而得利。何况比较起来,高额赔偿金比起可以易科罚金的自由刑,应该更有吓阻的作用吧!

▲ 前大法官反问,人们结婚非因有通奸罪作后盾?(示意图/CFP)

4. 通奸罪的量刑通常可以易科罚金,纵使不能易科罚金,也只能科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期待通奸罪有吓阻效用,是不是因而应该呼吁加重刑罚?这似乎是台湾刑事立法政策一向的策略,只要加重法定刑,对人民就有交代。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加重?轻伤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婚姻中遭到性背叛的人,却往往在很久的岁月里,几乎奄奄一息,像受重伤、像濒临死亡一般,难道因此应该将通奸罪加重刑罚,到等同于重伤罪或特殊的杀人未遂类型?

希望不赞成通奸罪除罪的人,可以冷静下来思考一下,通奸罪的存在可以还给你什么公道?受伤惨重,但究竟也只能让对方易科罚金,而经常是换来破碎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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