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自由?拿钱来换!

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就像「合法讨债公司」,只要向法院声请管收纳税人也只能乖乖缴钱,以免身陷囹圄。(图/视觉中国CFP提供)

文/梁馨

最近新闻报导嘉南羊乳经销商负责人及雾峰泰安医院林姓医师因欠税遭到管收,甚至还有媒体大肆报导对孙道存施行管收而迫使其于2小时内缴清1.2亿元欠税之女执行官之丰功伟业,俨然将之捧为对国家税收有贡献的英雄,让人赞叹「管收超有效」!

法务部行政执行署的的确确是国家级的「合法讨债公司」,「合法讨债者」的行政执行官拿着限制出境、禁奢及管收等利器,无往不利,成立16年以来,截至106年6月底,累积为国库追讨约4888亿元,平均每年追讨约306亿元,真是「成效卓着」!行政执行手段中最严峻的莫过于向法院声请管收,当法院裁准管收后,纳税人就被羁押在看守所附设的管收所内,待遇如同看守所的被告。所以「管收」就如同尚方宝剑,剑一出鞘,纳税人不得不从。

但让笔者深觉难过的是,在台湾,国家机关可以拿着「税收」、「充实国库」的大旗,挥动各方力量包抄侵害人民权利税捐机关可未尽实质查核就恣意开单,造成乌龙税单满天飞,人民不服申请复查,复查通常是维持或仅是金额稍做修改,复查输了国税局就可以移送执行,人民不服复查提起诉愿,因诉愿仍不影响行政执行,所以人民要先缴1/2税额避免行政执行,然而诉愿的驳回率高达90%,接着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素有「败诉法院」之称,人民的败诉率高达94%,败诉后即面临欠缴税捐而遭执行处用限制出境、禁奢及管收等方式来追讨税捐,纵使以违反宪法人民的人身自由应受保障规定的管收,也因为在「充实国家税收」这面大旗掩护下,可以堂而皇之的合法化,而法官是否取得充分的事实证据足以判断、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否有如报载王健安律师所提到在行政法院当国税局说「法官,这是我们国库的利益」,就在行政法院可以瞬间大逆转之情事,这些都一概不问。

媒体所报导行政执行署的「优良事迹」,很多案件建构在与国税局未实质查核就开单、财政部官官相护及诉愿制度失灵、行政法院「败诉法院」之共犯结构下所导致的,何功之有?媒体大肆报导,无异是变相表扬执行官,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年度大法官第745号解释宣告所得税法薪资所得之计算,不许薪资所得者于该年度之必要费用超过法定扣除额时,得以列举或其他方式减除必要费用,违反宪法平等权保障,另第746号解释认为逾期缴纳税捐加征滞纳金及滞纳利息违法宪法比例原则。课税并不是国税局说了算,而国税局及行政执行署对待纳税人的手段,人民不应该「习惯成自然」,人民应为自己的权利奋斗!虽然宪法规定纳税是人民的义务,然而租税法律主义、正当法律程序、有效救济权利、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及保障人身自由更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国家机关岂能无视宪法保障人民之权利,假税捐之名侵害人权,而人民更不可自弃宪法保障的权利,任由国家机关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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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馨,会计师,本报保有删修权。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