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同性婚释宪 民法未将「同性」权利列入考量
▲民法婚姻章规范以异性婚脉络为考量,大法官认为,有违宪法精神。(图/记者杨佩琪摄)
大法官释宪解释,限定立法机关必须在2年内修法,保障同性婚姻权。而大法官也特别做出说明,并非民法婚姻章违宪,而是条文中,并没有「使得」相同性别2人得到缔结婚姻的保障。大法官并明确指出部分民法条文中,有问题的地方,包括用词「男女当事人」、「一男一女」、「夫妻」等,属于立法上重大瑕疵,违背宪法保障的人民婚姻自由。
大法官指出,历年来提到「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相关解释,都是在异性婚姻的脉络下所做,例如重婚、通奸罪、父权优先条款、税捐优惠等等。
而《民法》婚姻章亲属编婚姻章第972条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第972条也规定,以当事人将来结婚为内容的「婚约」,限于一男一女使得订之。另外,关于婚姻当事人的称谓、权利、义务部分,条文中也都以「夫妻」为主,显见婚姻章的规定,认为结婚是不同性别一男一女的结合关系。
▲大法官认为,同性婚受宪法保障,并不影响异性婚原本既有的权利。(图/记者季相儒摄)
大法官认为,同性婚除了应受宪法婚姻自由的保障,也不会影响异性婚原本既有的权利,或改变社会秩序。「性倾向」又是属于难以改变的个人特征,国际间也皆认同并非疾病。
况且,婚姻章也没有规定,异性结婚需要以有生育能力为要件,也没规定结婚后不能生育,婚姻便无效,同性结婚无法生育,便不能以此为被排除在法律外的理由。因此在《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宪法》第7条平等权的原则下,现行《民法》婚姻章的规范,没有考量同性婚部分,使得同志在婚姻自由上受到差别待遇,都是有违《宪法》精神的原因。
不过,大法官也强调,现行婚姻章有关异性婚姻制度、权利义务部分,不得因同性婚释宪解释而有所改变。此次的释宪也仅仅针对婚姻章的规定,进行是否违宪的解释,不扩大到其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