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庆元》党产条例合宪的悲哀

黄福其摄)

28日下午4点,法官做出第793号解释,宣布《不当党产处理条例》「全部合宪」,可说是跌破不少公法学者眼镜。毕竟,《党产条例》涉及到「溯及既往」及「个案立法」等重大宪法争议,又破天荒地有7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停止审判、提出释宪声请。大法官宣布全部合宪,不禁令人困惑:是大法官的宪法太好,还是行政法院的法官太不懂政治?

实则,本次释宪案程序上本即有重大瑕疵。许宗力及许志雄等4位大法官因为立场过于鲜明,或是其本人或配偶曾经参与《党产条例》的相关立法工作,而被声请回避,但司法院悍然驳回了回避的声请。笔者必须特别指出,如果这4位大法官确实依法以及惯例回避,此次《党产条例》恐即难逃违宪结果

详言之,《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14条之规定:「大法官解释宪法,应有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而此次释字第793号解释,在15位大法官中,有4位大法官针对《党产条例》的部分条文,发表或参与了不同意见书,这其中包括了张琼文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吴陈寰林俊益大法官。如果当初许志雄等4位大法官依法及惯例回避,支持《党产条例》全部合宪之大法官仅剩7位,即未达宪法解释门槛

值得注意的是,数位未反对《党产条例》合宪的大法官,在其协同意见书中,也对《党产条例》的部分条文提出质疑。蔡明诚大法官在协同意见书中即表示:「《党产条例》……实际适用结果已具有个案立法之属性立法者制定此类型之法律,自可能涉及个案立法禁止原则之宪法审查问题。」此外,蔡明诚大法官对于附随组织之定义是否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也语带保留。此外,蔡炯敦大法官也质疑党产会组织之合宪性,认为基于宪法对「体系正义」之要求,未来立法者应予以修正,「以提升党产会之民主正当性,强化其公正性……」。

实则,本次解释中,最令人惊艳者,乃是吴陈寰大法官之不同意见书。吴大法官沉痛地指出:「落实转型正义,确有必要,但……不容许为达建立政党公平竞争环境及落实转型正义之目的,而不择手段,以不符合宪法意旨权力分立及正当法律程序等法治国之方式为之。……恐殃及无辜,未来又须再一次『转型正义』才能回复。」吴大法官的评论,正好命中此次《党产条例》「不择手段」之要害,可谓一针见血、掷地有声。

此外,詹森林大法官除驳斥多数大法官拒绝将《党产条例》相关条文纳入解释范围之谬误外(此部分林俊益大法官亦加入),更指谪党产会之组织欠缺民主正当性(党产会委员无须经立法院同意),且《党产条例》对于「过去附随组织」之规范也有违反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及不溯及既往原则,而应属违宪。尤其,詹森林大法官在其不同意见书之末段,更沉痛地呼吁:「当立法者及行政机关激情地高擎转型正义大纛时,大法官不但不应接棒挥舞,更应中立、冷静地检视在转型正义的外包装下,《党产条例》规定对真正应受追究之当事人,有无逾越比例,对实在无辜之第三人,是否株连九族?!」

最后,张琼文大法官也认为《党产条例》部分条文有违反比例原则、禁止不溯及既往原则及信赖保护原则等问题,并在文末呼吁:「衷心期盼有关机关在处理转型正义事务时,能秉持和解、共生胸怀,让社会『在历史的伤口重生」。」此等谋国之见,奈何竟不为多数大法官所采纳。

遗憾的是,詹森林、张琼文、吴陈寰及林俊益大法官之见解,无法成为大法官之多数意见。当转型正义沦为执政者打压在野党的工具,多数大法官竟成为执政党的帮凶,怎能不令人掷笔长叹?

(作者为中华民国宪法学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