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产条例释宪 围魏救赵?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7名法官、3个合议庭因认「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有违宪疑虑,声请大法官释宪,司法院由大法官兼司法院长许宗力(中)率领大法官们做出释字第793号解释,表示党产条例全部合宪,包括不当党产委员会的设立也合乎宪法。(资料照)

《党产条例》释宪案出炉,4位大法官提出了3篇诤诤谠论,却也挡不住明知处处违宪、犹开方便之门的一意孤行。不旋踵间党产会竟又发表声明,公开要求高等行政法院声请释宪的7位法官,应该回避审理党产会列为被告的3起案件。为什么要声请回避?党产会的说法是声请释宪的法官立场偏颇,不适合担任继续审理的法官。

党产会其实更是在挑战行之有年的法官声请释宪制度。大法官不久前做成释字第791号解释,也是因15位法官先后停止诉讼,声请解释《刑法》通奸罪违宪而来。如果党产会的主张可以成立,其据以声请解释的案件重开诉讼程序的时候,法官们是否都该回避?

法官认为法律违宪,其实是在提出声请释宪之前;难道党产会以为,凡是认为《党产条例》违宪的法官都该回避?坦白说,回避的主张显得荒谬。法官回避与否,其实可由行政法院另组合议庭决定,法官也可自行斟酌,原毋庸旁观者置喙,但从党产会的荒谬主张也可看出法官声请释宪的制度有些司法院尚未厘清的问题存在,值得思考。

从制度上说,如果党产会的主张有理由,岂非凡是法官声请释宪,就注定应该回避审理该项案件?这岂是当年大法官释字第371号解释鼓励法官,在审判中依据宪法审判、认真思考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的原意?如果党产会的主张为是,但凡法官声请释宪就该回避,制度上会不会是少数法官躲懒的终南捷径?

党产会的主张,其实与司法院在本案言词辩论的一项安排疏失有关。现行制度上,法官声请释宪向不被视做诉讼程序,虽有声请人,并无相对人作为对造。可是本案中,司法院既邀请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当事人出席,又安排党产会以关系机关的身分指派代表及代理人参加言词辩论,其实是引发争论的导火线。

此中所忽略的是,党产会正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机关。让声请释宪的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也就是被告机关)处于外观上像是对向辩论的场景,固似可成就大法官的独立性,却制造了党产会挑战行政法院法官公正性的借口。这正是为何声请释宪的7位法官拒绝出席本案言词辩论庭的道理。

此事显示出法官声请释宪究竟算是非讼程序还是诉讼程序,不容模棱两可。施行在即的《宪法诉讼法》,明文规定受审查法规范之主管机关可被指定为法官声请释宪案件的相对人,等于是已将法官从公亲变成事主,为了成就宪法法庭的公正性,却在不知不觉中提供了行政机关质疑法官公正性的借口。现在该法尚未施行,问题就已然呈现了。

这项司法院过去从未出现过的相关安排,也不免让外界感觉,是否暗示声请释宪的法官有所偏袒,或许还会回过头来怀疑大法官是在围魏(法官)而救赵(党产会),其结果也足以伤害宪法法庭的公正性。

其实,遇到法官质疑法律违宪的场合,宪法法庭的听证程序中,执法的行政机关未必是最恰当的关系机关,负责立法的立法院才是!

如果要将法官声请释宪看成争议案件,那是审判机关与立法机关发生权限争议,也不关行政机关什么事。

现在,则是在高度政治敏感的案件中,出现了看来像是围魏救赵的安排,不能不说,铸成了宪政上的绝大遗憾!(作者为东吴大学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