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观点-违宪的党产条例

依据宪政体制,法律案系以处理国家事务或为保障个人权利做为立法标的;法理学上称之为「普遍的正义」。法律案不能针对某单一法人团体的特定事务做为立法标的,例如:中国国民党的「党产」。对于特定个人或法人团体的事务处理,国家系依该事务的不同性质而分别赋予行政机关或交由司法机关而以行政处分或以司法判决的方式,实施统治行为;法理学上称之为「个别的正义」。

中华民国宪政史上,从来没有针对某特定个人或特定单一法人的财产权问题,进行专案立法。如果国民党党产涉有不法取得而应由国家以公权力进行必要处理,依照我国的五权宪政体制,仍应依该事务性质分别归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处理,抑或直接由司法机关进行民事或行政的司法判决。

宪法以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做为一种基本人权。今天中国国民党在台湾地区依法登记的党产,在未经行政审查或司法判决认定系属「侵害国家财产而构成非法取得」之前,全部党产都应受到合宪保障。如今,民进党和时代力量立委为何要舍此正途而强做立法?

在民进党首次执政的民国92年,我国的刑事政策已经采取「无罪推定原则」;为何在13年以后民进党第二次全面执政,竟然会在保障人民财产权的私权领域中,采取退步的「不当党产」之逆向思维暨采取追夺人民财产的不当立法?

另就《人团法》的立法精神来看:我国对于政党的规范系采取最大弹性。对于党产管理则可并同政治献金而归由内政部或中央选举委员会加以监督。「党产」并不能被切割独立成为一种立法追夺的标的。

从法律实务来看:假设立法院通过党产条例暨借由「党产审查委员会」审定国民党党产系属不当取得云云,此时,党审会的审定,仍然属于一种行政位阶的行政处分,国民党仍可依据宪法赋予的诉讼权,进行行政诉讼。党产处理仍将回归现有的宪政体制程序。这项党产立法岂非徒托空言?

如果立法院不顾宪政法理而强力通过「党产条例」,国民党可声请大法官宣告「党产条例违宪失效」。 (作者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