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产条例合宪的悲哀

(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28日法官做出第793号解释,宣布《不当党产处理条例》「全部合宪」,可说是跌破不少公法学者眼镜。毕竟,《党产条例》涉及到「溯及既往」及「个案立法」等重大宪法争议,又破天荒地有7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停止审判、提出释宪声请。大法官宣布全部合宪,不禁令人困惑:是大法官的宪法太好,还是行政法院的法官太不懂政治

实则,本次释宪案程序上本即有重大瑕疵。许宗力及许志雄等4位大法官因为立场过于鲜明,其本人或配偶曾参与《党产条例》的相关立法工作,而被声请回避,但司法院悍然驳回回避的声请。笔者必须特别指出,如果这4位大法官确实依法以及惯例回避,此次支持《党产条例》全部合宪之大法官仅剩7位,即未达宪法解释门槛,《党产条例》恐难逃违宪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数位未反对《党产条例》合宪的大法官,在其协同意见书中,也对该条例的部分条文提出质疑。蔡明诚大法官在协同意见书中即表示:「《党产条例》……实际适用结果已具有个案立法之属性立法者制定此类型法律,自可能涉及个案立法禁止原则之宪法审查问题。」此外,蔡明诚大法官对于附随组织之定义是否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也语带保留。此外,蔡炯敦大法官也质疑党产会组织之合宪性,认为基于宪法对「体系正义」之要求,未来立法者应予以修正,「以提升党产会之民主正当性,强化其公正性……」。

最令人惊艳者,乃是吴陈寰大法官之不同意见书。吴大法官沉痛地指出:「落实转型正义,确有必要,但……不容许为达建立政党公平竞争环境及落实转型正义之目的,而不择手段,以不符合宪法意旨权力分立及正当法律程序等法治国之方式为之。……恐殃及无辜,未来又须再一次『转型正义』才能回复。」吴大法官的评论,正好命中此次《党产条例》「不择手段」之要害,可谓一针见血、掷地有声。

此外,詹森林大法官也指谪党产会之组织欠缺民主正当性,且《党产条例》对于「过去附随组织」之规范也有违反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及不溯及既往原则,而应属违宪;尤其在其不同意见书之末段,更呼吁:「当立法者及行政机关激情地高擎转型正义大纛时,大法官不但不应接棒挥舞,更应中立、冷静地检视在转型正义的外包装下,《党产条例》规定对真正应受追究之当事人,有无逾越比例,对实在无辜之第三人,是否株连九族?!」

当转型正义沦为执政者打压在野党工具,多数大法官竟成为执政党的帮凶,怎能不令人掷笔长叹?(作者中华民国宪法学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