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只求问罪味全员工不问司法人权的离谱判决!

文/伍子阳(法学硕士)

味全混油案审理结果,笔者细读相关资讯之后,却发现这实际上是一场仪式性的献祭,法官为了将味全基层员工定罪,私自创设法律要件,且恣意扩大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让味全员工成为抚慰民怨牺牲者,也使一般企业之员工,未来在业务执行上可能陷于「欲加之罪」的恐惧中。

▲味全委任律师陈世杰一审判决后接受媒体访问。(图/资料照/记者孙曜樟摄)

味全员工无从认知原料问题,又如何能以「默示犯意联络论罪今天法官将味全基层员工视为有「默示犯意联络」,将他们列为共同正犯。在刑法探讨共同正犯时,犯意联络为联结行为人「行为共同,责任共同」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犯意的表示,重点在于有行为上的共同犯罪,不管是明示或默示并不为必要条件,所以才会有所谓双方默示合致的「默示犯意联络」来与明示做区隔。然而,即便是默示,不以明确之文书、应答来明示犯意联络,但在法律上仍必须依其举动或其他相关情事,来推知证明其有犯意。然而在味全混油案上,我们却未见到法官有效举出事证来说明员工们有其犯意联络。当基层员工穷举一切业务规范上的程序管道无法得知是否有问题时,法官又如何认定这存在着主观上之知悉,进而推断出员工有诈欺得利或违反食管法之犯意联络呢?若法官仅为扩大可罚性,而忽视法理应有之证明,恐怕才是所该担忧的滥刑问题!法官刻意创设「经济性搀伪」一词,来编造员工具有犯罪动机食管法第15条1项7款所称之搀伪或假冒,仅指涉客观事实上之搀伪、假冒行为。但地方法院不断提及「经济性搀伪」这个前所未见的法律新名词,以作为味全员工违反食管法之基础。然而,放诸食管法所有规范,并无任何经济性之概念,判决刻意创设此用语,难道是法官无法以搀伪之要件论罪,所以扣了「黑心厂商」这顶大帽子,试图扩张味全员工的可罚性?或法官不断提及公司降低成本或提高获利等语,使「经济性搀伪」一词可用来栽赃犯罪动机?如此,法官就可在采购价格比较、检验程序、产品包装流程上大做文章,仿佛认定味全基层员工的一切行为,都是一步步为了扩大获利的犯行!法官创设了一个法律从未规定的犯罪要件,并借以论罪科刑。由此看来,味全员工是何其无辜

员工也是人,不能因为要满足人民期待而违背司法人权今天,民众要求的是落实食安的查缉与管控,然而政府无能,多年来无法制定出更有效的检验标准与管理稽核办法,却任由司法以此种代罪羔羊的仪式性判决平息民怨。用法官的标准看来,任由司法与民粹联手滥刑的政府,反而更像是「默示犯意联络」之举。法官恣意扩大了主观要件的认定,私自创设了处罚要件,用「株连九族」的手段,殃及无辜的基层员工,将其全数冠上诈欺罪」,然而这些员工仅是恪遵业务规范行事普普通通的一个上班族,又何来「诈欺」之有?员工只是辛勤工作、固定领薪的小老百姓,如今却被冠上莫须有的罪名、弄得像是可从中获利的诈骗集团,除了牢狱之灾外,还要承受数百万的庞大罚金。如此判决若是得到普遍认同,未来,台湾员工合法追求公司利润,反而可能被视做成是一种犯罪意图。如此一来,台湾的资本社会又要如何运行?员工又该如何执行业务呢?司法对人权的维护又何在呢?

作者伍子阳,法学硕士。此文为读者投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