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不实报帐 检不以贪污论罪

教授涉诈领补助款案,检察总长颜大和今天召集高检署及5地检开会,决定参考最高院决议,以刑法论罪,不适用贪污治罪条例

最高法院刑事庭会议6月底做出决议,公立大学教授委托研究办理采购事务,并无刑法上公务身分,若有违背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营私舞弊情事,应以普通刑法评价或处罚,不适用贪污治罪条例。

由于全台涉及不实报帐的教授与学校人员超过700人,案件分布5个地检署,在最高法院刑事庭决议做出后,最高检察署即指示握有最多不实报帐案件态样台北地检署整理,汇整出十数种类型,呈报给最高检察署参考。

检察总长颜大和今天上午在最高检察署召集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及台北、新北、台中、彰化及台南地检署人员开会讨论,做出统一见解,除了个案认定外,须参考最高法院这项决议。

颜大和说,若涉案教授坦承犯行溢领或诈领的金钱用于公务,将依刑法的伪造文书、违反商业会计法,给予缓起诉,若钱挪为私用,但坦承犯行,仍须先行不法所得缴交国库后,再给予缓起诉。

若涉案教授没有坦承犯行,无论溢领或诈领的金钱用于公务或私用,均依刑法的诈欺、伪造文书、违反商业会计法等罪起诉。

不过彰化地检署前年底依贪污罪,起诉19名涉嫌拿不实发票核销专案研究经费国立大学教授、副教授助理和研究机构研究员一案,彰化地院今年8月一审时就已采最高法院的统一见解,认为教授和研究员不属刑法上公务员,不构成贪污,除4人无罪外,15人被依违反商业会计法或诈欺罪判刑。103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