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以贪污罪重办特勤走私烟

立委黄国昌爆料,有国安官员在陪同蔡总统出访时,买9000多条免税烟,想趁特殊通关礼遇夹带入境。虽然国安局长已请辞下台,检察官也正积极进行侦查,只是按照现行法制与现实因素,大众所预期的重惩结果,却有一定难度。

根据《惩治走私条例》第2条第1项,私运管制物品进口、出口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如具有《刑法公务员身分而利用自己的职务机会犯之者,依据《刑法》第134条,还须加重二分之一。甚且,根据《惩治走私条例》第10条第1项,公务员包庇走私者,还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凡此刑罚实属相当严重。

只是在《烟酒管理法》于2002年正式施行后,行政院将烟酒从管制物品中移除,致使烟酒走私的处罚,不再适用《惩治走私条例》,而落入《烟酒管理法》第45条第2项,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并科2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金之轻罪范畴

故此次免税烟事件,若要以重罪对待,势必得适用《贪污治罪条例》。故若夹带免税烟者是受到私人委托,且于得手获利后,给予回扣为报酬,就触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即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且得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的公务员违背职务受贿之重罪。

即便查无此事,只是为赚取其中的差价来牟取自我的私利,还是可依据《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5款,即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得并科3000万元以下罚金的非主管事务图利罪。而若直属长官明知有此等情事存在,却予以庇护或不举发,依据《贪污治罪条例》第13条第1项,也可处1到7年有期徒刑。

贪污犯罪除具有高度隐密性外,往往也具有集体结构性,几乎很难由区区数人来完成。惟于侦查阶段,所有事证尚在找寻,也不知涉案者有多少人、层级有多高下,实很难防止相关证据因此被隐匿,甚至湮灭。甚或如此次事件,若属长期的惯习,检察官在讯问相关人员时,很难不会有相互掩护的道德危险出现。

尤其国安局,其职权行使涉及国家安全,于现行法,常会给予一定的特殊对待,如《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涉及军事机密的不得搜索、第134条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拒绝扣押等,很难不成为遮掩非法的护身符。故为了避免国安局动辄拒绝搜索或扣押,身为此等机关的最上位长官,即总统,恐都得否定下属以任何空泛的国家安全或利益来免于刑事司法调查

总之,对免税烟的贪渎不法为调查与诉追,正可借此整顿国安机关一番。毕竟,这次事件最终,若又是以单纯的个人行为,抑或是长久陋习来了事,则政府一再宣示的肃贪决心,就再度沦为空谈。(本文转载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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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