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监禁,降低犯罪或增加?

▲多盖监狱并不能解决监狱人满为患问题,必须从教化及矫治来降低再犯率。(Photo by legomeee/flicker/示意图

司改国是会议第五分组中有关狱政的改革,为其中重要的议题之一,其中又以受刑人超收之问题,为重中之重。而面对监狱拥挤,最快速的解决方式,就是多盖监狱,惟从法务部性侵犯的强制治疗处所之找寻过程,既凸显台湾刑事司法只重监禁,却无力矫治的困境,更碰触到了宪法红线

德国于1933年由纳粹掌权后,针对具有危险性的常习犯,制订了保安监禁(Sicherverungswahrung)的刑事制裁手段。如此的刑事立法,美其名是为社会防卫,更是为矫治犯罪者使其不再犯,惟到底什么样的犯罪者具有危险性,致必须于刑罚之外,再为改造与社会化,就易成为纳粹整肃异己的工具。也因此,所谓的保安监禁,就深深烙印上纳粹的标签

二次大战结束后,保安监禁的立法并未被去除,而是严格化其要件,并将监禁时间规定为最长10年。不过在1998年,面对暴力犯罪,尤其是性侵害犯的再犯率高,立法者即缓和了适用的要件,更将最长10年期限加以废除,甚至采取溯及立法,就马上面临违宪争议。而于2004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终于对此做出判决。

引起争议的原因案件,乃是一位杀人未遂犯于服刑期满后,被判处保安监禁,并于1991年执行,原本可于2001年释放,却因立法者废除最长期限,使其继续待在矫治机构,让他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起诉讼。宪法法院则认为,此种监禁重在矫治,与刑罚重在惩罚是不同的,且虽无最长期间限制,却因有每两年评估再犯风险之规定,故不会因此陷入终身监禁的窠臼。至于声请人横跨新旧法之适用,学理上称为不真正溯及既往,因执行尚未完毕,致应适用新法,并不违反溯及既往原则,自也无违宪之疑义

虽然,德国宪法法院对保安监禁采取合宪性解释,但仍有不少案件因此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就使此种制裁手段,一直在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间摆荡。而我国于2005年1月《刑法修正时,为了解决性侵犯再犯之问题,即仿效德国,于《刑法》增订刑后强制治疗的保安处分,并于2006年7月1日正式生效

按照《刑法》规定,性侵害犯经评估具有高度的再犯危险时,即便服刑期满,仍须接受强制治疗,直至再犯风险明显降低为止。虽然强制治疗属保安处分,可以勉强规避双重处罚的质疑,但就拘束人身自由而言,实与刑罚相差无几。又强制治疗的期间,仅言明至再犯风险明显降低为止,而无最长期间的限制,就可能成为一种变相的终身监禁。

又于2011年,因发生云林莿桐一位国中女生遭性侵害假释犯奸杀事件,引发社会震荡,立法院即将刑后强制治疗之规定,溯及于2006年7月1日之前的性侵害犯。此种不利溯及或能安抚舆论,却已属事后法之处罚,致违反罪刑法定底线

更糟的是,如此的溯及将会使须强制治疗的人数增加,则专门医院的设立就更为迫切。惟在临避效应下,法务部却苦觅不着地点,还曾传出以鱼目混珠方式瞒骗地方政府兴建之情事。而若兴建专门矫治医院,10年仍无着落,就遑论要以新盖监狱来解决收容拥挤,甚至是死刑废除后的终身刑专门监狱之问题。或许,此时该好好思考,一味迷信监禁,到底是使犯罪更减少、还是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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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