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基层悲歌】普悠玛事故看组织体犯罪归责

台铁普悠玛列车翻覆造成18人不幸死亡,引发我国刑事究责仅能及于组织基层困境讨论。(图/记者王兆麟摄)

10月发生的台铁普悠玛翻覆事故,引发刑事究责仅能及于组织基层的困境,这是因为刑法乃是以自然人为归责核心法人或组织体并不认为有犯罪能力,且要说其能杀人或致人于死,似乎也无以想像。只是随着时代变迁,于环境、食安重大事故,此种以自然人为究责核心的刑法体系,是否该有所调整,就属重要课题

要成立刑法的犯罪,除了要有客观行为外,主观上还必须要有故意或过失。由于法人或组织体不可能有内在的意志,因此不能成为刑罚归责的对象,甚且,就算承认具有犯罪能力,一旦判决有罪,也仅能处以罚金。刑事的惩罚意义,似乎不大。

只是这种传统思考似乎面临挑战。如此的究责系统,可能使高层的政策或监督疏失所造成的犯罪结果,因无法证明上位者有与下属犯意联络事实,更难以证明因果关系下,就得由底层执行者担起罪责。虽然,在特别刑法里,有针对企业犯罪,如不法食品添加物,即有对执行者处徒刑、对法人与代表人处罚金的规定。但这种两罚原则,是否碰触一行为不二罚,是否是种推定有罪的究责,恐都有违宪争议

所以,在21世纪,有感于企业或组织体犯罪的日益严重性,各国无不思考,是否该将法人纳入刑事究责的对象。这其中,又以英国于2007年所通过的《组织过失致死与杀人罪法》(Corporate Manslaughter and Corporate Homicide Act 2007),最为显著。

早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初,英国法院即有出现对组织体的刑罚案件。如1995年的英国钢铁案,基于企业对于劳工安全的注意违反,致判决必须对于因此所造成的死亡负起刑责,因此渐渐在英国的判例法中,建立起组织过失的具体化原则。到了21世纪,英国国会鉴于此类判决逐渐增多,便制订《组织过失致死与杀人罪法》。

而此法乃直接以所谓组织体,即法人、非法人团体,甚至是政府组织为归责对象,且只要对死亡有因果关系,且可证明是属结构性、组织性的监督过失,就组织体而言,即可处以罚金,并直接处罚负责人徒刑。如此的立法,不再论究最基层的执行是否有过失,而是从整个组织结构的行为,去判断是否有因果、是否有监督疏失,这必然可以减轻检察官的举证责任,并能有效防止组织体犯罪。

只是这种立法结构,或许就较不讲究构成要件定型的判例法国家来说,并无多大的障碍,但对采成文法的我国来说,欲建立此种处罚模式,却必然有问题。除非刑法本文直接承认组织体的犯罪性,否则这类游走于过失推定、集体归责的制裁体系,恐会踩踏行为责任与无罪推定等刑事法原则的红线。这也象征,于大陆法系,要推动对组织体的刑事究责立法,恐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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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