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礼仲/别让不适格法人董事伤害公司治理
▲产官学界一致主张要删除或修正公司法第27条,但经济部与工商团体却认为兹事体大,现阶段不宜修法。(图/视觉中国CFP)
行政院于去年12月21日通过公司法修正案,是公司法15年来首度大翻修,很多人期盼此一修正能将现有公司法之内容去芜存菁,为我国公司发展除弊兴利。因此,经济部与立法院为了集合产官学之共识,各办理数场公听会。其中一场是去年12月20日,由立法院所召开的,与会人士皆一致建议删除长期困扰我国公司治理的公司法第27条,关于法人董事的规定。
本条规定,允许政府或是法人当选董监后,可指定一自然人代表行使职务;或可以指定某自然人代表政府或法人股东当选为董监事(以下称法人董事),而且任期中,法人或政府股东还可随时改派代表人。于是,当法人董事不听话,就可立刻换人,结果选来选去都是听话的人,致使法人董事无法独立行使董事之责,无权却又要负起法律责任,遂让有识之士视担任法人董事为畏途,劣币驱逐良币,严重伤害公司治理,因而促使民进党立委高志鹏等连署提案删除公司法第27条。
然近日,工总、工商协进会、工业区厂商联合会,以及电电公会等工商团体,却声称将联名上书行政、立法两院,认为依统计,由政府或法人担任董监事的公司家数超过2万6千家,就政府而言,可借由参与董事会维护国家投资利益,对企业而言,则有助于促使法人参与投资。因此呼吁莫因少数企业的行为就骤然修正公司法第27条,否则,不但将冲击集团企业转投资运作,且会进一步影响企业投资意愿,也有违宪之虞,因而强力主张公司法应「维持现状」。
事实上公司法第27条「删除」或「维持现状」,何者对台湾的公司发展与法制建构最有利呢?其实应回归到公司的出现、发展及设立目的来论究,即可理出台湾公司法发展的下一步。
世界上最古老的商业公司,为1347年获得瑞典国王颁发公司执照的斯托拉‧柯帕伯格(Stora Kopparberg)矿业公司。公司法制至19世纪中才发展成熟,立法重点为保护资本市场利益,而非公司股东的利益,并确保公司以负责任、专业和透明的方式经营,保证公司长期经营,增加股东和投资者的信心。是以,需有健全的公司法制监理公司正常经营,始能促进经济发展。
事实上公司采三权运作方式:股东大会有如国会制定公司章程及选举罢免董监事、董事会为公司之行政部门、监察人(或审计委员会)犹如司法部门,此三部门各司其责互相制衡,为公司最大利益而努力。而让公司法确保公司以负责任、专业和透明方式经营之责任重担,就落在董事身上。因此各国无不聘任有资格之自然人担任董事,仅我国、英国与澳门采法人可担任董事之规定,显然与由自然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出任董事的国际之趋并不一致。
法人毕竟无行为能力,需选任自然人使能执行董事职务,且需有法人董事代表人,与法人代表董事代表法人方能行使董事职务。如此将使有权控制法人之人,以自己之力获股东大会支持出任董事(或董事长)席位之后,选任第三人担任法人董事或董事长,依法得随时改派法人董事,使法人董事责任归属无权有责。
我国国营企业之所以采用法人董事,而非遴选专业人士来经营国营企业,系威权时代下之产物。执政党利用国营企业酬谢选举有功人员或填塞听话之人,成了我国营企业长期绩弱不振与为人所诟病之处。
而今,被选任之法人董事多未拥有公司股份,不仅不适格,且被选任之法人董事未经股东大会遴选实则不符民主程序,即相悖于董事之选举罢免应直接经由股东大会。但我国法人董事之出任与否,却非经由股东大会,不仅违反民主程序,而是依非透明化的黑箱作业产生法人董事,不仅视公司股东大会为无物,也大大的伤害公司治理之运作。
为了使我国的公司法制与世界接轨,应速将公司法第27条删除,将私人企业及国营企业之法人董事一并删除,始能健全公司治理,如此也才能让有能力之人,愿意进入我国公司之董事阶层工作,褥力经营。删除法人董事有一举多得之效果,可屏除国营企业不为执政党禁脔,更可摆除政治酬庸之形象;另外,私人企业将因更多专业人士进入而更有竞争力,也可使我国资本市场更受投资人青睐,进而使我国公司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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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礼仲,台北商业大学连锁加盟经营管理与法律研究中心执行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