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美材争夺战】李礼仲/公司治理负面教材又一课

▲诚美材董事长叶美丽(中)。(图/叶美丽提供)

李礼仲台北商业大学连锁加盟经营管理与法律研究中心执行长

从2007年起来我国接连发生数个沸沸扬扬之上市公司经营权之争,不仅使得司法修法出现类似「中石化条款」、「亚化条款」、「金鼎条款」与「大同条款」等,亦使担任公司法老师们信手拈来得于课堂上呈现讨论之最佳教材。近期的泰山与诚美材的公司经营权之争案例,更为公司治理负面教材再添一课。

公司经营权之争中,公司派常推陈出新使出许多前所未见的方式,以阻挡市场派入主,而不再是使用以往的封存选票全额连记法董监改选不列入议案招数,使得市场派虽然拿到较多的股权仍无法获得公司经营权,而拿到较少股权的公司派仍续掌有公司经营权的不正常现象。

由于上市公司毕竟为大众投资之标的,公司经营权之争若落入较少的股权的人经营,被认为不会专心经营而会出现掏空公司,不仅扰乱资本市场秩序也会造成股东之权益,因此政府强推公司治理、电子投票的实施贯彻股东行动主义、使用委托书须提早布局,及新公司法之修正期降低经营权纷争之产生,因此若想藉一些奥步独占公司或巧取豪夺公司经营权,难度已然提高。

解析近期诚美材的董事长经营权之争案例,系因诚美材大股东奇美实业、群创陆续退出,公司董事结构有很大改变,引进外部人事,去年6月进入董事会副董事长叶美丽,主张何昭阳合法取消董事会召集,于1月14日召开董事会并且改选董事长,何昭阳因此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获台北地院准许,暂时裁定何昭阳得继续行使董事长职务,叶美丽并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中,何昭阳与叶美丽双方董事长经营权之争对峙升温中,未来孰是孰非尚待司法公断。

惟何昭阳于回复行使董事长职务后之隔日即108年2月14日,立即于诚美材公司发布停止陈俊雄总经理职务之公告,引发相当法律争议值得探讨。按公司法第29条第1项规定:「公司得依章程规定置经理人,其委任、解任及报酬,依下列规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较高规定者,从其规定…三、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以董事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之决议行之。」,是诚美材总经理之委任、解任等与其总经理职务相关事项依诚美材章程及公司法规定,均应经诚美材董事会通过,不是董事长一人可以独断,此应属文义上及法理上当然之理。

据报载,诚美材总经理陈俊雄即系依此等规定,于107年10月6日经董事会决议选任,并就任总经理,且经诚美材于107年10月8日公告。然而何昭阳却迳以未经董事会通过之公告片面停止陈俊雄之总经理职权,显违反前揭公司法及诚美材公司章程规定,其法律效果当属无效,始符合上开法令及章程所表彰之公司治理。

此公告甚至表示停止陈俊雄总经理职务至其刑责调查追诉完毕为止,但是司法机关之调查有其程序及时间,要等到刑责调查追诉完毕,绝不是一、二星期或一、二月即可结束,此种停止总经理职务之方式,依据一般合理经验推断,可以说是假停止职务之名,实际上行解除总经理职务之实,自应依前揭章程及公司法规定,经董事会决议始生效力,否则无异于何昭阳可迳自以董事长之身分,解任合法由董事会决议选出之总经理,无视我国公司法一再强调的公司治理。

另外,公司法于去年修法,增订第203条之1,其中第2、3项规定:「过半数之董事得以书面记明提议事项及理由,请求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前项请求提出后十五日内,董事长不为召开时,过半数之董事得自行召集。」,该条所称董事长召开,自应以过半数董事所提之议案作为召集事由,始足当之。诚美材公司过半数董事即依该条规定,于2月11日去函请求何董事长召开董事会,并记明提议事项为:「因应108年2月1日昆山之奇美董事会决议、解任何昭阳之董事长职务、选任新任董事长」。

惟何昭阳虽于2月18日发出通知,订于2月26日召开董事会,但先后三次之开会通知,俱未将上开过半数董事所提议案列为2月26日之董事会议案,参经济部经商字第10102072700号函:「董事会虽同意为召集之通知,但未将少数股东所提议事项列入股东会讨论时,少数股东得依同法条第2项之规定,报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同理,若董事长虽召集董事会,然未将过半数董事提出之议案列为召集事由时,即等同「不为召开」,此时应仍构成公司法第203条之1第3项,过半数董事得自行召集董事会,以贯彻公司法立法意旨。否则,若召开未将过半数董事提案列入之董事会,即可阻挡过半数董事之自行召集权,则公司法第203条之1之修法美意将尽失。

再者,不论是公司法或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会议事办法,皆无规定董事会之提案权专属于董事长,或董事会议案须经过半数董事提案始合法,再参照内政部会议规范第20条,可知任一董事应均有提案权。而公司法第203条之1之过半数,应指过半数董事皆请求召开董事会,但非指请求召集之每一提案亦皆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提案,否则无异反因第203条之1而剥夺董事本得自行提案之权利。何昭阳于媒体宣称,因选任及解任董事长之议案并未有过半数董事之连署,所以未达董事会讨论议案之门槛云云,显系增加法律所无之限制,并剥夺法律原所保障之董事提案权。

公司经营权之争是良币驱逐劣币的一种程序,也是公司经营权强化的过程。握有股数多者理所当然应掌控公司经营权,但应依公司法与证交法之程序依法产生。期盼诚美材公司之负责人能体认上市公司之社会责任,依法经营公司,勿轻率以行政或司法资源来解决公司为争取经营权之内斗,并以成为公司治理楷模公司为己任。身为公司法老师期盼公司治理负面案例能因一些负面经营权之争案例之出现后减少,让我国公司治理能更上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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